1. 此部份國稅局有註記是合法的免稅,不需要實際金流。
2. 這部份我只能事後諸葛,我不敢說以下說法一定是正確的,只能說有意願的可以試試看:
在國稅局查核時,只是請我父親提示價金流向證明,
個人事後也在想,若是父親當初是另筆錢贈與給我,
而向國稅局明示價款流向,應不致被判補繳贈與稅。
但這點我無法證實了,也不願嘗試是否正確,因這失敗的處罰太嚴重。
剩下在父親那的160萬,只能慢慢另尋他法了…
只能說,當初為了減少老人家的麻煩(定存解約之類的),而自行腦補大水庫理論,或許因此被罰了,算活該…
鄭仔寮熟女 wrote:
fongg大大:
我從你給資料有些疑點想再釐清一些
(1).103年贈與的方式直接扣除220萬,意思只有報贈與免稅拿到免稅證明
是否有按照買賣流程匯款給賣方,220萬有此買賣金流嗎?
(2).104年貸款下來由出賣人220萬直接贈給你,另220萬贈與母親後轉贈給你
如果沒有(1).買賣匯款金流
而且你(2).之父親賣房所得款項又直間與間接的回流到你貸款金流內
那國稅局會認為你主觀上想避開贈與稅
如果:
1.你可以慢慢繳利息,而父親所賣屋所得440萬不是直間與間接關係,償還你貸款
(因為隔天你就還了貸款)
而是
a.由你自己的錢
b.你母親本來就有的錢
c.你父親另外帳戶內的錢
作償還是否就沒跟賣屋所得產生關係
會不會就會分比較清楚
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5.6項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無法證明自己有能力像未滿20歲或無工作者,就直接視為贈與
所以最好是每年贈與小孩現金220萬
達到一定數額再由小孩去買新房子或買父母的房子,才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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