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 wrote:
法停:房屋權狀的公設登記車位編號與車位面積
不管法停,奬停還是增停...
早期,權狀都沒有登記車位編號,只有持分比例。
更早期...車位是沒有權狀的的。
更更早期...車位獨立權狀(可獨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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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所有權,歷經很多次的變革。
總歸來說,車位能登記所有權,或權狀有沒有登記車位編號,是看時期。
不是看是不是法停。依現在來說,法停,獎停和增停都可以有車位編號登載。
退休老人 wrote:
今天,社區住戶A單獨賣車位給社區住戶B,
就靠1張A與B私人行為的分管協議書有用嗎?
我不覺得住戶B能保障此車位權利
分管協議是所有區權人的協議,不是住戶A和住戶B的協議。
當然事後要全體所有人簽分管協議,有困難。
所以分管協議,幾乎都是在第一手交易時,建商就已要所有的承購戶簽署的。
有用!當然有用!不然之前沒有登記車位編號時期的車位怎麼有人敢買。
重點,我還是要舉出,車位編號登載是民國85年內政部函示,建物第一次登記時得選擇性依俊工圖登記或不登記車位編號。
只要是合法車位都適用,不是法停的專利。
車位編號登載,當然是一種進步;但也不能說,以前沒有登載或選擇不登載的,只用分管協議無效。
要不然,就不會是選擇性的登記。而以前沒登記的,又要怎麼辦?
退休老人 wrote:
所以,買賣車位不需要分管協議書,
A與B買賣雙方必須到地政局修改權狀重辦登記
住戶A權狀的公設改無車位編號與無車位面積
住戶B權狀的公設改2個車位編號與2個車位面積
買賣車位透過國家機構登記你的車位所有權
這個住戶B才能永久保障他的車位權利
即使建物第一次登記時選擇登載車位編號,但建商一般還是會要求承購戶簽署分管協議。
這樣會比單純的車位編號登載更加完備:
分管協議(所有權人就共有部分的持分比例劃分專用範圍)<-這是要把車位編號登載最重要的依據。
將來有人質疑權狀上車位登載的合法性時,分管協議就是最有力的防火牆。
不要以為,權狀是上帝無可挑戰,只要法院判定登記不實,還是會被推翻的。
總結來說,權狀沒有登載車位編號,但有分管協議,OK的,不用擔心。
權狀有登載車位編號,分管協議還是要的。
我的房子權狀有登記車位編號,也有分管協議。
最近買房的人,不彷看看合約上是否有分管協議和房子權狀是否有登載車位編號。
這不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