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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好像被灌虛坪了

退休老人 wrote:
法停:房屋權狀的公設登記車位編號與車位面積

不管法停,奬停還是增停...
早期,權狀都沒有登記車位編號,只有持分比例。
更早期...車位是沒有權狀的的。
更更早期...車位獨立權狀(可獨立買賣)
::::::::::::::::::::::::::::::::::::::::::
車位所有權,歷經很多次的變革。
總歸來說,車位能登記所有權,或權狀有沒有登記車位編號,是看時期。
不是看是不是法停。依現在來說,法停,獎停和增停都可以有車位編號登載。

退休老人 wrote:
今天,社區住戶A單獨賣車位給社區住戶B,
就靠1張A與B私人行為的分管協議書有用嗎?
我不覺得住戶B能保障此車位權利

分管協議是所有區權人的協議,不是住戶A和住戶B的協議。
當然事後要全體所有人簽分管協議,有困難。
所以分管協議,幾乎都是在第一手交易時,建商就已要所有的承購戶簽署的。
有用!當然有用!不然之前沒有登記車位編號時期的車位怎麼有人敢買。
重點,我還是要舉出,車位編號登載是民國85年內政部函示,建物第一次登記時得選擇性依俊工圖登記或不登記車位編號。
只要是合法車位都適用,不是法停的專利。
車位編號登載,當然是一種進步;但也不能說,以前沒有登載或選擇不登載的,只用分管協議無效。
要不然,就不會是選擇性的登記。而以前沒登記的,又要怎麼辦?

退休老人 wrote:
所以,買賣車位不需要分管協議書,
A與B買賣雙方必須到地政局修改權狀重辦登記
住戶A權狀的公設改無車位編號與無車位面積
住戶B權狀的公設改2個車位編號與2個車位面積
買賣車位透過國家機構登記你的車位所有權
這個住戶B才能永久保障他的車位權利

即使建物第一次登記時選擇登載車位編號,但建商一般還是會要求承購戶簽署分管協議。
這樣會比單純的車位編號登載更加完備:
分管協議(所有權人就共有部分的持分比例劃分專用範圍)<-這是要把車位編號登載最重要的依據。
將來有人質疑權狀上車位登載的合法性時,分管協議就是最有力的防火牆。
不要以為,權狀是上帝無可挑戰,只要法院判定登記不實,還是會被推翻的。
總結來說,權狀沒有登載車位編號,但有分管協議,OK的,不用擔心。
權狀有登載車位編號,分管協議還是要的。

我的房子權狀有登記車位編號,也有分管協議。
最近買房的人,不彷看看合約上是否有分管協議和房子權狀是否有登載車位編號。
這不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

yy100 wrote:
法定車位可以賣,但是只能賣同社區住戶

我之前預售屋買房時買了2個機械車位,

建商一直打電話請我賣我才知道這訊息


你我買大樓的時候,公設的其中一部份為(地下室)防空避難室,

若阿共打過來空襲的時候,供本大樓住戶躲到地下室避難使用,

所以你我都可以進出地下室(因為這是你我共同所有的地方)


但是~平常時期防空避難室放著也浪費空間,

所以就拿來當停車位好了,就變成[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既然地下室是大家共同所有,大家都把汽車開到地下室,一下就擠爆了。

所以就講好~B1的某個角落專屬於張三的停車位,

B2的某個角落是李四專屬停車位,這就是法定車位,

花錢買的是一個[停車使用權]

這就是為何法定車位只能轉移給同一棟大樓的人,

我這樣說不知道對不對?


所以計較停車坪數,

倒不如在意停車位樓層(B1、B2、B3)
跟好不好停車








mobilefeng wrote:
你我買大樓的時候,公設的其中一部份為(地下室)防空避難室,
若阿共打過來空襲的時候,供本大樓住戶躲到地下室避難使用,
所以你我都可以進出地下室(因為這是你我共同所有的地方)
但是~平常時期防空避難室放著也浪費空間,
所以就拿來當停車位好了,就變成[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不是很對。
地下室一般不會全是防空避難室(尤其現在大樓幾乎都會超挖),要看使照。
有可能是 防空避難室+機電設備空間+停車空間+其它用途
防空避難室也可以兼做停車空間(依內政部解釋,汽車非固著物,可以停放於防空避難室)
防空避難室的主管機關為當地警察局,急難發生時,避難室可能部份需開放路人甲進入避難使用。
(路人甲可以非所有人之一)
大家戶相溝通觀念,聽不聽隨便
請記著:法律講(登記)主義
房屋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土地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車位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權狀是由國家地政局開立的產權證明書

分管協議是?為何取名協議?因它只是1張協議書
協議書'契約書'合約書'都是私人交易簽約行為
雙方簽約後違約依法賠償:
書內註明違約賠償金,違約就照賠,沒寫就不用賠
請問你的分管協議書有註明違約賠償金嗎
此書由私人開立沒有律師公證沒有法院公證
此書也沒有經過國家地政局的登記蓋章承認
此書要讓區大所有住戶簽署認可也困難重重
此書拿來吵架可以,上法院碰到權狀一定敗訴
良心建議:
想法辦登記拿權狀才是車位所有權的保障
退休老人 wrote:
請記著:法律講(登記)主義
房屋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土地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車位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權狀是由國家地政局開立的產權證明書

沒有"車位使用權"是登記主義這件事!
登載的車位號碼只是註記,不是所有權。
所有權就是持分(沒特定位置),不是那個車位。

退休老人 wrote:
分管協議是?為何取名協議?因它只是1張協議書
協議書'契約書'合約書'都是私人交易簽約行為
雙方簽約後違約依法賠償:
書內註明違約賠償金,違約就照賠,沒寫就不用賠
請問你的分管協議書有註明違約賠償金嗎

就受害人損失求償,不是不用賠!

退休老人 wrote:
此書由私人開立沒有律師公證沒有法院公證
此書也沒有經過國家地政局的登記蓋章承認

所以呢?沒法律效用?
既沒法律效用,又如何來依約賠償的問題?
私人契約,如果是合法簽立,當然有效!
地政機關為什麼要讓房屋過戶登記?
憑的就是買賣合約,這合約是私人契約。
所以產權登記的基礎還是在(私人合約)。
如果合約後來被證明是違造或有不合法之處。
那麼即便是已完成過戶登記,那張產權也會變成無效。
同樣的,地政機關為什麼要給在權狀記載車位號碼?
憑的就是合約書上的分管協議。
如果分管協議事後被證明無效,那登載在權狀上,也沒有用。
我的意思是,前題是有分管協議才有登載車位號碼這事。
我沒說的是,登載車位號碼沒有用,這總是一張證書,內容經一定的認證(買賣合約,分管協議...)。
但,擺在眼前的事實就是,在台灣90%的房子,沒有車位號碼登載。
這涉及到歷史因素,最早期,由於地下室被定義為(公眾)防空避難,為免糾紛,一律不登記產權。
後來地下室兼做車庫,有產權登記又發生車位被外賣產生社區或大樓安全問題。後來的幾次變革都是為了
防止車位外賣的加強版。
法定車位所有權都是持分,登記的車位號碼只是選項,要不要登載自由選擇。沒登載車立號碼,不表示
沒有車位使用權。說過了90%的車位都沒有車位登載,宣傳沒登載的車位不合法,那能買的房子就只剩那10%了嗎?

退休老人 wrote:
此書要讓區大所有住戶簽署認可也困難重重

是的,所以都是建商第一手賣出來就約定好。
退休老人 wrote:
此書拿來吵架可以,上法院碰到權狀一定敗訴

太武斷了,不能認同。
如果一定敗訴的東西,一定不能拿去地政機關登記車位號碼。
(不合法或無效的文書,登載到權狀也不會變成合法)

退休老人 wrote:
良心建議:
想辦法辦登記拿權狀才是車位所有權的保障

你的意思是,在台灣,你只能買那10%的房子,其餘的都沒保障?
權狀上登載的車位號碼,那只算附屬註記。沒你說的那麼偉大!
(也可以說,登記人審查過戶文件時有看到所有權人合約或協議分配車位專用權)
先不管過去歷史車位沒產權,這部分大家都能理解接受,我比較好奇的是樓主買的是預售屋耶,是今年才交屋的全新房子,還搞擦邊球這建商老實說賺很大。

簡單說
如果一棟房子容積率算出來可建築面積有1000坪,可銷售面積可能多200坪,算1200坪好了,算20戶,20個車位。

建商1:
車位產權包括車道,一格算10坪,車位共200坪(這些坪數在可銷售坪數就扣掉了)
大廳等公設算200坪,這樣一戶的房屋權狀就是50坪(大公10坪,算小公5坪好了,這樣公設比30%)+車位權狀10坪,共60坪
1坪算20萬,車位150萬,總價就是1150萬

建商2:
車位產權不包括車道,一格算3坪,車位共60坪(這些坪數在可銷售坪數就扣掉了)
大廳等公設算200坪,這樣一戶的房屋權狀就是57坪(大公17坪,算小公5坪好了,這樣公設比38.6%)+車位3坪,共60坪
1坪算20萬,車位150萬,總價就變1290萬

這就是建商灌坪數的地方,把車道灌到房屋權狀再賣車位和車道平分給車位產權的差別。



Antus wrote:
先不管過去歷史車位...(恕刪)


基本上喔

現在台灣 應該 找不到建商1這種公司(應該 找不到這麼佛心的建商)

按照法規,也不可能出現建商2這種公司(地政事務所第一次登記的時候不會核准)

實務上是車位產權,含很小的車道面積,所以一個車位可能是3.5坪(根據網友的3坪再加一點點)

至於售價,就是1150-1290之間囉
一般平面車位面積會含如車道等公共面積。
其大小,依地下車庫格局有別,一般7~9坪很正常。我看過5坪的。
最小應該也有4.5坪(格局很很好,可以用最小比例面積的車道達到車輀進出的目的)。
小於這個,應該是有點問題。

xxxxx26 wrote:
基本上喔現在台灣 ...(恕刪)

基本上, 上市櫃的建商蓋的一般都是7坪以上, 有12坪的,我家是10.5坪
那些一案建商我就不知道了


請參考
http://web.arch.org.tw/view_article.php?id=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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