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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新制遭批擾民建築師怨嘆、房仲也遭殃

E.TTsai wrote:
如果急的話就找建築師,
不急的話就等建管處來察看!
至於有沒有實際成效,我認為還是有的,
畢竟花一筆錢"裝潢",改天想賣出要再"還原"..
一般人可能不太願意如此,除非打算長期持有!

所以我說現在討論得很滑稽
建築師公會對這項業務的收費標準根本還沒訂出來
沒訂出來前又有哪個建築師能簽證?
3000元不過是市民申請補助的金額
如果建築師搞個這麼麻煩的簽證還照這收費
一樣是做不完,繼續查驗建物公安不是好賺得多?

建築師現在沒辦法捧場
結果違建查核工作依然落在建管處頭上
建管處也依然沒能力滿足柯P要求的3天內勘查完畢
我想首先1999先被投訴行政怠惰到爆
接到檢舉案會投訴到監察院繼續下半場
調查-開會-決議-最後被迫撤回原規定
萬事回歸原點
怨嘆說擾民啥?
難道怨嘆說擾民就可以把違法二次施工合理話?
那這樣子大家都來買頂樓~
然後加蓋三四層上去~
買一樓的把前後都違建搭起來~
然後
在來怨嘆說擾民~然後就可以合理化?


台灣人就是這樣子~喜歡搞小動作~

方雲 wrote:
怨嘆說擾民啥?難道...(恕刪)


沒用的手續不是擾民是什麼?

方雲 wrote:
怨嘆說擾民啥?
難道...(恕刪)


新政策跟你說的好像沒關係, 只要不是台北市9/1後取得使照的建物就是管不到.
不會設定每次過戶前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都要去現場判定有沒有違建
有違建立馬拆
反正判定是不是違建都是拆除大隊說了算
又不是建築師
幹嘛要叫建築師背這條
Mmm~ wrote:
怎麼沒辦法開罰?依據內政部集合住宅管理條例,若是室內用途未按照申請建照申請時所核准範圍,可罰款6-30萬。...(恕刪)


找不到「集合住宅管理條例」,可否貼相關法條做參考?

google到的新聞(包含內政部網站的新聞稿)是草案送到立法院,但沒看到已完成立法
目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還是只有拆除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01000177-260202
2014/1/1
台灣各地違建拆不勝拆,內政部表示,已完成建築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明定違建人應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屆期未自行拆除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9123&type_code=02
103-12-31 15:48 PM 發言人室
內政部公布地方違建預算 推動修法按次連續處罰違建人

近日新竹市與臺北市接連發生違建火警燒死民眾憾事,行政院今(31)日召開治安會報時,毛院長特別關心公共安全問題,希望中央與地方政府齊力發揮公權力,落實督考與定期公布改善成果,以遏止傷亡悲劇重演。內政部長陳威仁於27日主動發送箋函給各直轄市與縣市長、議長共44封,希望地方政府更積極處理違建並對影響公共安全者優先拆除,議會也能支持相關預算。內政部也正積極推動「建築法」修法,明定違建人自行回復原狀的義務,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遏止違建發生,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目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還是只有拆除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14&Itemid=57
第四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如果要討論應該從政策的目的跟結果討論起,如果是為了建物的安全,應該是舊建物優先;如果是為了公平,應該不分新舊.結果新政策有影響的是耐震及結構較安全的新建物,而真正有公安及結構危險的舊建物反而管不到.這不會太好笑嗎?因為這個政策不是為了解決真正的問題,只是為了交待之前說的大話.
如果把柯P的台北市104/9/1之後取得使照的條件改成全國且不限屋齡, 我相信贊成的聲音應該剩不到一成吧, 因為現在贊成的人會發現自己也是受害者.
就我自己看房的經驗是沒看過一間完全沒有違建的房子, 不是陽台外推, 頂樓加蓋, 就是機房, 車位變更用途, 要不就是開放空間加圍牆變庭院.
在現有的建築法規之下結果就是買方找不到沒違建的房子,賣方沒違建不好賣,最後每個人都被迫違法.
papasi wrote:
那我可以說他圖利建築師嗎?...呵呵(恕刪)


真是可笑的抹黑 ,才3000塊錢而已
如果依照這樣的邏輯,電梯安檢圖例電梯廠商,
消防安檢也圖利廠商,
所有檢驗、簽證只要是委託專業人士、機構執行的通通是圖利?!

如此可見台灣人對安全的漠視和對專業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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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9月之後取得使用執照的[新屋],才必須要遵守
2.而且是每次過戶都要檢驗(所以有些人講的老方法檢查過後二次施工,是不好用的)

所以影響是建商,沒有二次施工的糖衣下
1.難吸引客戶
2.難哄抬價錢,請快回到真實價
3.難過戶

這一招很明顯就是打新交屋的建商,對民眾根本不會有太多影響
結果有些民眾反而在幫建商講話
真好笑,建商連圖利都沒有分你了
還傻傻打擊好政策,幫建商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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