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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不好的房東, 如何可以讓我報稅 讓他繳稅


問個問題喔
衍生的稅金的部分由房客負擔
這點我知道 也是約裡面有籤的

但是 房東沒申報
而房客申報了
變成是房東逃漏稅
罰的部份 應該就不是由房客負擔了吧!?

空空空看空 wrote:
問個問題喔衍生的稅...(恕刪)


但是如果房東本身未達報稅標準,應該就沒有罰的問題...(?
第十六條的存在,不是要阻止你去報稅,而是你和房東另行約定,因租賃交易產生的稅金,由房客負擔。

只要你肯報,房東不能拿這條阻止你報稅,也無從阻止,而政府理應課到這稅金;產生的稅金,既然約定由房客負擔,不想負擔只能打官司或抵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不得以私人約定免除其申報義務。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應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納稅,不得以私人約定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該局以承租人開立之扣繳憑單核定租賃所得,補徵稅額並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有關租賃所得之稅捐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惟依稅法規定,法定納稅義務人並不得以私人間約定而變更,乃遭駁回。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以避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即使真的依16條由房客負擔,民事另行處理,但申報義務人是房東,罰款的部分還是房東要自己吃下,

另外,房客甚至還可以退稅,一來一往差不了多少,而房東還是吃虧。

這裡投資客多,好好權衡別被錯誤資訊誤導。

同情房東?
太好笑了...
房東逃漏稅犯法
房客過河拆橋犯了哪一條法?


sean1972 wrote:
即使真的依16條由房客負擔,但申報義務人是房東,罰款的部分還是房東要自己吃下,


那樓主可以精算一下了
多了 12萬的扣除額 (前提是本來就是用列舉扣除額)
屋主需負擔的是租金x57% x房東的級距

重點是 房東要吃罰款~

遇到壞房東 就...嘿嘿

所以 我都堅持房租一定要轉帳繳的 有憑有據
 依法納稅是憲法上所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又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只要有所得,就應申報繳納稅金;而民法當中也對出租人做了規定,應由房東負擔租賃物之稅捐。因此若房東、房客雙方在租約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但如果契約內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稅,這樣的約定,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但是這樣的規定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除。因此這樣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雙方即應依照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
「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回歸原點,租約到期,房東不續租,為何牽扯這麼多呢?
整棟樓看下來,有很多目前正在租房子的網友,非常的仇視有房子的人或屋主...這現象真的很怪
房東2個字對照的應該是房客

所以逃漏稅的房東不等於就是壞房東,更何況房客自己也答應不報扣繳

倒是不能續租就要報復房東的房客算不算壞房客?很值得討論
死刑不是萬靈丹,廢死必是萬毒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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