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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星期天要做甚麼 wrote:
屋況都是客人自己看的

我也沒重新整理過 我只知道沒死過人 如此而已

替我服務的仲介讓我覺得還不錯

所已發文不要大家都認為仲介都是一個樣

賣間房子 有時要好幾個月 並不是很好賺的

年薪千萬的仲介 也不是很多 只是這行業的翹楚而已

別再說什摸開開鑰使收800這種侮辱人的話

任何行業都是要專業跟經驗的


曾經有段時間大概兩年多 , 我看過的物件四之指頭加起來肯定數不完

漏水 , 我沒問 , 房仲也不講

外推 , 我沒問 , 也不講

最後還有台灣房屋的被我告詐欺 , 店長才帶著房仲和賣方提著禮盒何來道歉

那我比較衰囉...

年薪千萬?

要有年薪千萬能要求他們誠實做生意喔

真是不簡單咧


賣銅的 wrote:
800小費???
我才打算給200
大佬打壞行情也不是這樣子吧

開個門叫你看一看
打打電話叫你買就要付6%手續費
而且房子還不是他的
所有的風險都轉嫁到別人身上
我看全世界也沒這麼好賺的吧

當然該做的還是要做
有成交態度好我是覺的多給一點,800元還算是可接受啦
不過要是態度不好,愛理不理的就算只給200元也太多

dinhon0629 wrote:
看到這段話真的讓人有...(恕刪)


有阿
就真的只是負責帶人去開門看房子阿
還是說只有新竹的房仲爽成這樣甚麼都不用做就可以做成生意
努力說謊騙人 抬高價錢 還可以收這麼多服務費 又不是幫你上油漆還是跪著擦地板

案件收費很正常 哪有人按%數收費 律師按%數收費 是腦袋有專長

房仲有什麼專長按%數收錢?金光黨靠騙人專長賺%數嗎?
弔詭的是,這個判決似乎並非適用到所有委售契約。

請注意,本案爭議點有二

第一:爭議價書下方所載:「賣方同意出售"確認":賣方同意依上開內容出售無誤。」

所以,契約書上所載的是:縱然房仲已達成賣方委售價格條件,賣方在出賣前還是保有"最後出售確認權";這一條規定與契約書本身第五條第1項「只要達成賣方條件,不論成交與否均需支付仲介費」牴觸。

第二:民法568條第1項的規定,契約因居間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既然契約尚未成立,自不得請求報酬。

所以房仲才會被判決敗訴。

要是原契約文字明訂:如買方出價高於賣方委售價格且買方支付10%訂金時,契約即視為成立;這時賣方不交屋就會變成可歸責於己的契約嗣後不能,那賣方在本案判決可能變成敗訴。

建議契約文字還是要斟酌,賣方保留最後同意權,簽約前找律師或法律人好好端詳才是。

THE666 wrote:
是高等法院,不是最高...(恕刪)


詎....
可解釋為....居然、孰料、意想不到...等等之意
房子是自己的又不是房仲的 ,當然可以決定要不要賣.仲介只是藉由服務換取利用你的房子賺錢做為交換,是屬於自願行為.如果不爽怕做白工,那就先事先收取服務費,仲介成功再收取仲介費.

潛出水面 wrote:
新聞來源:「霸王條款...(恕刪)


大公司的法務這時就派上用場了,
重新弄個條約就又穩操勝算了!!

不過法官說得也沒錯,賣不賣的決定權不只是金額那麼簡單而已,
本來屋主就應該有權選擇我要賣給誰!

所以敗訴的部分..是一定要賣!
不是要談定但屋主不賣,要收服務費這部分喔!?
基於買賣的自由性,不公平的惡性約定本就該廢,
這算是遲來的正義!
按照成交價收費是有利賣家不利買家的好嗎,怎麼一堆人以為這是在坑殺賣家....orz

按成交價收費仲介才會幫賣家衝高房價,因為賣得越高自己也賺越多
要不然,假設房子賣五百萬也收一萬,一千萬也收一萬,仲介有什麼義務要幫你找出一千萬的客戶?
有人出價五百萬要買,仲介就會一直吵著要賣方賣掉了啦
就算你說五百萬你不賣,仲介也會一直跟你說"行情就這樣啦""現在不賣就賣不掉了啦"之類的話,如果交易變成這樣當然是對賣家不利

固定服務費當然是越早成交越有利咩

所以才是按照成交價收費,不只是仲介,反正台灣所有的法律都是在保障賣方(包含老闆們),壓榨買方、消費者
賣餿水油,賣假油,關個幾年就出來,什麼幾億幾億的裁罰最後也都不用付
股票給你炒高高,等到你買了以後腰斬套牢,炒股的人一點事情也沒有(可能還能選市長)
惡意脫產倒閉不付資遣費,政府幫你墊完還會跟勞工討,老闆去逍遙就好

偉哉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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