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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超級懶人包)

01的站友真是廣大 各種人才都有!!! 厲害~~
根據法院判決書內文,推測房地應該是"宏泰御林園";這個社區當初在分算公設與車位時,並未將公設與車位分開登載,所以公設與車位都登記在同一筆建號內,這個狀況處理起來很麻煩喔~
這公式不是買所有權的 是買使用權的!
你拿這公式去買所有權
當然買不到挖
mediciaaa wrote:
假如用這個公式去買台...(恕刪)
我覺得你發言很不恰當, 我這麼說好了, 台北市的爛公寓老公寓不堪使用的公寓也住了好幾十年了早夠本了, 為什麼拿出來賣還要好幾千萬? 不管是議員一般民眾甚至總統, 使用權這種東西不都是在同一個平等線上嗎? 如果真要為民服務, 應該是政策性的或是對大眾有建設性的, 拿一個車位出來賣魔女拉拉這種選民服務我個人不敢苟同!!



racingshop wrote:
我也覺得當然18年前...
另外...
議員大人...
70萬的車位你用了18年也夠本了吧
人也不住在該大樓,也給原本該擁有該車位的人一個方便嘛
況且既然你身為為大眾服務的公職
也該"為民服務"一下吧
行行好
把車位低價甚至免費讓給人吧...

不然臉往那擺呀??
理你站的住腳
但傳出去可不好聽唷...
我比較好奇N年後 該棟房屋壽限已到.要改建..
那議員的使用權還在不在?
第二 N年後議員壽終正寢.家屬有沒有繼承使用權問題?
如果有 我看那房子要增值可能很難了.如同自家門口被停車.自己有車確停不了.
這事件很痛苦的事情...
案中.議員要前後屋主各岀100萬..前屋主當然不願意.
新屋主也不想獨自拿200萬來取回.爽到律師而已.因為大贏家是律師.
敗訴的話 是不是還要付對方的律師(訴訟費)? 有請法律專家解答疑惑 謝謝~~~





當初購買時,賣家已經將這公設7坪從賣價減掉了,如果後來買家花兩百萬將這車位買回,等於一坪不到30萬,將來要賣時權狀就完整可以賣出,應該很好賺阿。 只能說想花小錢(請律師),後來可能要花大錢,真的是得不償失阿....
我昨天看到那一帖
就覺得事情一定沒那麼簡單
果然沒錯
那個上來要利用群眾力量的人失算
打臉打到黑青
我個人的看法是想要車位 就開一個鼻彼此都能接受的價格買
如果我是那個議員
現在要買
加100萬再說
不然 就賣給別人
讓你嘔到死
其實如果是完整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那樓的開版大大剛開始就和解的話
想想也不能說太虧呀!
還不就是一個字......(自己猜)

到了現在這個局面
我倒是建議這位議員去告這位所有權人了
這樣的建議不是為了錢
而是對於一天到晚有人申請個帳號就來陳述自己想法的行為
由法律來給個裁判
這樣真的可以給社會上不少人一點學習的機會


racingshop wrote:
我也覺得當然18年前...(恕刪)


我嘉義老家的騎樓一樣無償開放給不相干的人等通行使用, 但繳稅並沒有減免, 這算不算不公不義?

話說我們也放給大家使用這麼多年也該夠了吧? 不知道何時可以收回來使用?
rayang wrote:
屋主買的時候就知道沒...(恕刪)


你覺得你的算法公平嗎?

第一
房屋年限的定義有什麼根據?
第二
現在的房價多少?

看了都好笑

如果沒辦法在法律上否定當初的買賣契約是有問題的
只要雙方意思相同,那賣方要不要賣,賣多少都是他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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