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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幫推
記者快點來抄啊
補字的第三行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看了好久~重點你都給他胡過去??

重點1、議員當初花錢跟原屋主購買該車位"永久使用權",單純是因為車位算公設,無法單獨分割所以才會買"使用權",意思就是他買的是那個車位~~

重點2、你想100買他的車位~~他不想賣~甚至你覺的他應該無償送給你用?

也許當初地契懶的分割,所以屋主把"車位"賣給了議員~~
現在你買了房子~~我猜價金早就不含車位~~
如果沒有扣除~~那你要告的是原屋主~~

說別人不公不義?議員也是花錢買的車位~~為啥不能用?不賣你不行嗎?
你想買人家的房子~~開100人家不賣你~~就說人家不公不義哦?
當初買多少錢一定要多少錢賣你嗎?
叫原屋主整間買回去不就得了~~


魔女拉拉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在民國98年5月簽約,好不容易在健康路買一間房子,買了之後才發現地下停車位被台北市議員張先生佔用, 他說他是跟前前屋主購買所謂的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板大是寫...買了之後才發現...那就表示有被欺瞞的狀況..
關於這點..還是請板大出面說明清楚比較好..如果是這樣要告應該也可以告前屋主..
下次賣房子之前,記得先把永久使用權賣掉,可以多賺一筆!! XD

官哪~~~ 官哪~~~ 官哪~~~ 官哪~~~ 好大的官威!!

張議員: 「我為人欠扁....為人服務...」.. XD

@顧家男孩@ wrote:
小弟不完全認同樓上說...(恕刪)


64樓我有舉實例
我記得我有個朋友,他們的所住的房子就是只買下地上物,土地是另屬另外的購買者,當他們遇上該地主想轉賣土地時有付錢購買他們在別人土地上的建的房子,所以當他們搬走後,也就合法的把地上物整個拆除了.

這絕對不是個案,在這之後我也覺得納悶,可以這樣買賣?? 但詢問幾個長輩後,是有蠻多人因為買不起土地,那就跟地主談妥只購買土地使用權來建地上物,所以很多都是地主跟地上物所有人是分開的也非親戚.

所以結婚前先找好幾個小三,讓後簽定使用權

之後結婚被抓到就等同太太只有先生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是在小三那

所以不構成婚外情!!

我承認我來亂的
這真正的問題是在賣方與仲介吧
這明顯屬於物之瑕疵
賣方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是否明知有此一問題,所以以較低的價格成交?

若有,而您以為可以處理這個糾紛而買下來
那只能說祝您好運了

若沒有,恭喜
直接告仲介和前屋主吧
和解金從他們身上拿
爆出來~~鬧越大越好~~他議員,你找立委,看誰比較會處理事情!!
秋天,葉落的季節,徒留孤單的我,獨自面對一切... 想愛...卻提不起勇氣...
直接寄總統信箱吧,行政院立法院都寄,可以曝光的都寄
如果你還是拿不回車位
看你以後要不要出口氣
下次選舉時,把這件事打成廣告紙。
弄成夾報,快到選舉日時,再該選舉區各大報副上夾報(單張)
接著在招開記者會,說你最近受到騷擾
除非他的基層實力雄厚
不然,應該是不用選了
但這招對方敗選後,可能會報復,自己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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