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ta3201 wrote: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恕刪) 我知道有些人在某些議題上 會說出不同的見解 以顯示自己很有深度 博學多聞 以及其獨到的一面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看法 這是多元化的民主國家儘管這個鬼島有不可思議的事情在發生但是起碼台灣還沒發生高鐵事故就地掩埋的情形
fanta3201 wrote: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恕刪) 孩子,跟酸民們認真你就輸了,如果你天真到認為他們看得懂你的用心為什麼打這篇文章哪今天社會上就不會這麼多是是非非,因為大家只想到自己,我怎樣怎樣我怎樣怎樣沒有人會同時想到同時間另一邊人怎樣怎樣,而且這次事件加上媒體炒作,政府跟建商肯定是黑掉的那一邊,然後同時忽略掉其他居民的權益,因為酸民們思考都是直線的黑就是黑,白就是白,沒人會去探討什麼因果,只有棒打落水狗讓他們自己成為正義的一邊可以滿足他們的小小自尊心
無聊浪子 wrote:但是市府承辦人說 你必須要寫個意願價格 這樣我才願意受理恕刪) 如果這是挖洞給王家跳這算是不是台北市政府的公務員失職王家人應該去查明法規裡面是不是有這一條應該控告這公務員,官商勾結
fishmay99 wrote:很多事可以舉例給你不管是從小在班上選幹部公司選福委住戶選主委沒參與只代表你放棄權利不代表你不會被選上不代表你可以拒絕結果以上只是單純舉例"不想參與要積極表態"狀況...(恕刪) 這個笑話真好笑有兩點好笑如果你不是公司的人,XX公司選福委關你屁事(王家產全100%獨立關隔壁都更屁事)如果是你不是住戶,XX社區選主委關你屁事(王家產全100%獨立關隔壁都更屁事)還可以這樣硬來喔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故本件之爭點,在於:(一)參加人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是否已對原告等為合法之通知?(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六、本院判斷如下:(一)關於參加人舉辦公聽會,是否合法通知原告部分:3.而查,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3、416-419、528-532頁),揆諸前揭說明,參加人於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前,既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依掛號郵件寄發上開公聽會舉行期日、地點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原告丁○○已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原告丁○○與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四人因不願上開房地併入本件都市更新案而一同向被告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則在原告丁○○已收受上開公聽會舉行通知之情形下,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仍稱對上開公聽會毫無所悉,致無從表示反對意見云云,顯悖於一般生活經驗法則;更不論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臺北市○○區○○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院卷第126-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書,並非子虛。再者,本件都市更新案自申請人賴科興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迄參加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期間長達數年,原告等亦自承參加人之董事長曾前來協商遭拒,且本件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包括舉辦公聽會及公開展覽,均有登報及在裡辦公室張貼公告,已如前述,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鄰居均知此事,獨原告等未接獲通知,對整個都市更新案一無所知,迄接獲拆屋通知始上情云云,衡情亦難採信。原告等執詞渠等未接獲通知,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足採。(二)關於劃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部分: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前經訴外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更新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達1,923 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791 、792 、793 、794 、795 、806 、807 、808 、809-1 為91年3 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 層,地下2 層之建築物,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 、783地號及南側相鄰土地804-2 、805 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此有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鄰地範圍示意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5 月2 日核發之91使字第0151號使用執照存根、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訪談紀錄及鄰地所有人回覆不願合併更新之存證信函在卷可證( 見本院卷第383 、305-308 頁) ,揆諸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原告等以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不符合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 款「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之要件,主張原處分核准本件都市更新案違法云云,顯係誤解該規定,即無足採。4.再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闔第12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查本案於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已如前述,惟事業概要申請人賴科興在被告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本件更新單元,雖符合上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申請人於96年1月3日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即依上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見本院卷第384-390頁所示公聽會通知、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收件回執),續經其與相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申請人即以此範圍於96年3月9日向被告提出都市更新概要案申請,亦有上述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訪談紀錄及存證信函可稽(見本院卷第383、305-308頁),自已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上述訪談紀錄係依上開係依該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告等援引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云云,亦無足取。法官也是人,如果當事人說話有不實在的地方,印象分數一打下去,你想勝訴?1.建商有來找,有就是有,說自己當時拒絕就夠了,說完全不知、沒接觸,法官不火?2.你說通知書亂寄,同一個地址我法院能送達,建商寄就不行,你唬我?打官司的人記得,為了勝訴,唬一下法官是人性使然,但是這種顯然會被抓包的就...要保護自己權利的人記住:有法律效果的表示全部用存證信函!!!
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2816-1/201203290063.aspx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兩戶被強制拆除,引起軒然大波,台北市長郝龍斌下午緊急召開記者表示,這個決定相當痛苦,他知道這樣做兩面不討好,也坦承執行上有缺失,會建議中央盡快修法。郝龍斌強調,儘管已經執行強拆,會後續協助王家爭取權益。文林苑都更案,北市府強拆王家兩戶拒遷戶,引發外界質疑,郝市府執法是否過當,還有都市更新條例是否有修法必要?郝龍斌二十九號緊急召開記者會,郝龍斌說,執行都更強拆,北市府的角度是以同理心,對於強拆王家,他知道執法都更是兩面不討好,對於強拆拒遷戶,這樣的決定他很痛苦,公務員也很痛苦,尤其對王家,雖然完成執法,不過北市府後續對於王家的權益,會替他們爭取。郝龍斌說:「文林苑都更案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完成,公權力的責任沒有退卻,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的義務,這是非常難作的決定,執行過程中,他很痛苦,公務員也很痛苦,尤其對王家,雖然完成執法,不過北市府後續對於王家的權益,會替他們爭取,盡可能彌補,也希望這個案子盡快更新,預計兩年住戶可以回到原住宅。」而強拆拒遷戶,外界質疑市府執法過當,郝龍斌市長也坦承,這次文林苑執行上是有一些缺失,他呼籲中央內政部,應該盡快舉行公聽會,請學者專家研議,透過立法解決爭議。郝龍斌說,「這次執行強拆拒遷戶,北市府的確有一些缺失,北市府會建議中央內政部盡快舉行公聽會、立法研議、解決都更爭議。」郝龍斌市長說,整個都更過程中,一般住戶與建商,資訊及專業是不對等,北市府已經在去年議會通過成立財團法人都更中心,而外界質疑,是不是今天強拆王家,明天就可能強拆我家?郝龍斌說,這是外界錯誤的理解,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都更有繁複、綿密的法令程序,對於住戶的權益保障,還有需要檢討的部分,會建議內政部盡快檢討修法。===========================================明知法令有缺失, 還蠻幹! 這是巿長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