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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不拆? 對或錯? 人們總是習慣站在弱勢的一邊


fanta3201 wrote:
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恕刪)


我知道有些人在某些議題上 會說出不同的見解 以顯示自己很有深度 博學多聞 以及其獨到的一面

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看法 這是多元化的民主國家

儘管這個鬼島有不可思議的事情在發生

但是起碼台灣還沒發生高鐵事故就地掩埋的情形





fanta3201 wrote:
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恕刪)

孩子,跟酸民們認真你就輸了,如果你天真到認為他們看得懂你的用心為什麼打這篇文章
哪今天社會上就不會這麼多是是非非,因為大家只想到自己,我怎樣怎樣我怎樣怎樣
沒有人會同時想到同時間另一邊人怎樣怎樣,而且這次事件加上媒體炒作,政府跟
建商肯定是黑掉的那一邊,然後同時忽略掉其他居民的權益,因為酸民們思考都是直線的
黑就是黑,白就是白,沒人會去探討什麼因果,只有棒打落水狗讓他們自己成為正義的一邊
可以滿足他們的小小自尊心
台灣最大問題就是立法從嚴,執法過度從寬。

如果今天地方政府積極拆違建,積極拖吊違規停車,嚴審建商建案,

我看根本不會有人關心王家這個CASE。



遊戲坤還誰講一句話很對:民主是自作自受。
www.geneai.com

無聊浪子 wrote:
但是市府承辦人說 你必須要寫個意願價格 這樣我才願意受理
恕刪)


如果這是挖洞給王家跳
這算是不是台北市政府的公務員失職
王家人應該去查明法規裡面是不是有這一條
應該控告這公務員,官商勾結

fishmay99 wrote:
很多事可以舉例給你

不管是從小在班上選幹部
公司選福委
住戶選主委
沒參與只代表你放棄權利
不代表你不會被選上
不代表你可以拒絕結果

以上只是單純舉例"不想參與要積極表態"狀況...(恕刪)


這個笑話真好笑
有兩點好笑
如果你不是公司的人,XX公司選福委關你屁事(王家產全100%獨立關隔壁都更屁事)
如果是你不是住戶,XX社區選主委關你屁事(王家產全100%獨立關隔壁都更屁事)

還可以這樣硬來喔
就是有這種人會出來護航...

難怪好市長從來不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故本件之爭點,在於:
(一)參加人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是否已對原告等為合法之
通知?
(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2條之規定?
六、本院判斷如下:
(一)關於參加人舉辦公聽會,是否合法通知原告部分:
3.而查,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
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
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
○等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
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3、416-419、
528-532頁),揆諸前揭說明,參加人於舉辦97年1月4日公
聽會前,既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依掛號郵件寄發上開公聽
會舉行期日、地點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原告丁
○○已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三
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原
告丁○○與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不僅為鄰
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四人因不願上開房地併
入本件都市更新案而一同向被告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
,則在原告丁○○已收受上開公聽會舉行通知之情形下,
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仍稱對上開公聽會毫
無所悉,致無從表示反對意見云云,顯悖於一般生活經驗
法則;更不論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
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臺北市○○區○
○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
院卷第126-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
書,並非子虛。再者,本件都市更新案自申請人賴科興申
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迄參加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
核,期間長達數年,原告等亦自承參加人之董事長曾前來
協商遭拒,且本件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包括舉辦公聽會
及公開展覽,均有登報及在裡辦公室張貼公告,已如前述
,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鄰居均知此事,獨原告等未
接獲通知,對整個都市更新案一無所知,迄接獲拆屋通知
始上情云云,衡情亦難採信。原告等執詞渠等未接獲通知
,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足採。
(二)關於劃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部分:
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
○○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前經訴外
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更新
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
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
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達1,923 平
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地計有13
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791 、79
2 、793 、794 、795 、806 、807 、808 、809-1 為91
年3 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 層,地下2 層之建築物,業已
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 、783
地號及南側相鄰土地804-2 、805 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
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
表示不願參加,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等情,此有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鄰地範圍示意圖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5 月2 日核發之91使字第0151號
使用執照存根、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訪談紀錄及鄰
地所有人回覆不願合併更新之存證信函在卷可證( 見本院
卷第383 、305-308 頁) ,揆諸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
無違誤。原告等以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不符合上引自
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 款「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
道路」之要件,主張原處分核准本件都市更新案違法云云
,顯係誤解該規定,即無足採。
4.再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
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闔第12條之規定外,並應以
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無法依
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舉辦公
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
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
,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查本案於
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已如前述,惟事業概要
申請人賴科興在被告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本
件更新單元,雖符合上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
規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
申請人於96年1月3日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即依上述自
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見本院卷第384-390頁所示公聽會通
知、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收件回執),續經其與相關
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
示不願參加,申請人即以此範圍於96年3月9日向被告提出
都市更新概要案申請,亦有上述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
業訪談紀錄及存證信函可稽(見本院卷第383、305-308頁)
,自已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上述訪談
紀錄係依上開係依該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
新案意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
所有權人,原告等援引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
,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云云,亦無足取。




法官也是人,如果當事人說話有不實在的地方,印象分數一打下去,你想勝訴?
1.建商有來找,有就是有,說自己當時拒絕就夠了,說完全不知、沒接觸,法官不火?
2.你說通知書亂寄,同一個地址我法院能送達,建商寄就不行,你唬我?

打官司的人記得,為了勝訴,唬一下法官是人性使然,但是這種顯然會被抓包的就...

要保護自己權利的人記住:有法律效果的表示全部用存證信函!!!

cywang40 wrote:
不畫進來一起都更
建商少賺很多耶...


你知道太多了...
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2816-1/201203290063.aspx

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兩戶被強制拆除,引起軒然大波,台北市長郝龍斌下午緊急召開記者表示,這個決定相當痛苦,他知道這樣做兩面不討好,也坦承執行上有缺失,會建議中央盡快修法。郝龍斌強調,儘管已經執行強拆,會後續協助王家爭取權益。

文林苑都更案,北市府強拆王家兩戶拒遷戶,引發外界質疑,郝市府執法是否過當,還有都市更新條例是否有修法必要?郝龍斌二十九號緊急召開記者會,郝龍斌說,執行都更強拆,北市府的角度是以同理心,對於強拆王家,他知道執法都更是兩面不討好,對於強拆拒遷戶,這樣的決定他很痛苦,公務員也很痛苦,尤其對王家,雖然完成執法,不過北市府後續對於王家的權益,會替他們爭取。

郝龍斌說:「文林苑都更案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完成,公權力的責任沒有退卻,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的義務,這是非常難作的決定,執行過程中,他很痛苦,公務員也很痛苦,尤其對王家,雖然完成執法,不過北市府後續對於王家的權益,會替他們爭取,盡可能彌補,也希望這個案子盡快更新,預計兩年住戶可以回到原住宅。」

而強拆拒遷戶,外界質疑市府執法過當,郝龍斌市長也坦承,這次文林苑執行上是有一些缺失,他呼籲中央內政部,應該盡快舉行公聽會,請學者專家研議,透過立法解決爭議。郝龍斌說,「這次執行強拆拒遷戶,北市府的確有一些缺失,北市府會建議中央內政部盡快舉行公聽會、立法研議、解決都更爭議。」

郝龍斌市長說,整個都更過程中,一般住戶與建商,資訊及專業是不對等,北市府已經在去年議會通過成立財團法人都更中心,而外界質疑,是不是今天強拆王家,明天就可能強拆我家?郝龍斌說,這是外界錯誤的理解,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都更有繁複、綿密的法令程序,對於住戶的權益保障,還有需要檢討的部分,會建議內政部盡快檢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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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法令有缺失, 還蠻幹! 這是巿長的作為?
這件事情真讓人百感交集,在臉書上又看到另一種說法,各位大大們怎麼看呢?(連結如下)
關於王家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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