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
我最近在台南市東區買了一戶新公寓,
住進來不到半年,陸續發生許多瑕疵,
由於隔壁同一建商興建二期造成我們整棟牆壁龜裂,
牆面與天花板油漆也嚴重剝離,
加上工務組在樓上施工造成我們廁所嚴重漏水連帶造成天花板腐臭,
下雨天牆壁也會滲水(這樣是否可能造成壁癌?)
以上種種問題每次向工務組主任提出,總是拍胸脯保證一定處理,
可是最後都只是上來看一看,如果沒有一直催他們他們就會當作沒事擺著不處理了,
最近管委會就要成立,建商似乎想要拍拍屁股走人,把所有問題留給住戶自己解決,
當初房屋契約有保固一年,請問遇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這些問題都很嚴重,總不可能自己花大錢補破網吧?
當初買新房已經一大筆錢,難道還要受這種罪?
------------------------------------------------------------------------------------
不知道這種情況有法律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我們好苦惱!
煩到沒辦法睡覺!覺得貸了一大筆錢買到爛房子!
好不平衡!
該怎麼辦才好呢?
------------------------------------------------------------------------------
看建商的態度可能是故意拖延時間
待一年保固期過後就拍拍屁股不處理
所以你一定要盡快處理
如果已快過保固期要先寄存證信函
證明這些問題是保固期內發生
建議你先拍照然後到台南市政府找消保官
以下是相關的民法條文
第351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5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357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361條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