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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寓頂樓的使用權是大家的,那一樓前面空地使用權屬於??

是這樣的,看完這篇文一般公寓頂樓的使用權到底是誰?如何讓鄰居離開自己花了14萬修繕的頂樓?後,確認一般公寓頂樓的使用權是大家的,也確認01臥虎藏龍的高手一堆

那小弟我也有一個問題了,請看下圖(小畫家畫的,傷眼很抱歉...)
一般公寓頂樓的使用權是大家的,那一樓前面空地使用權屬於??
小弟我是一樓新住戶,最近才遷入,把一樓前面空地佈置 一下甚至規劃一停車格方便停車
但管委會卻要求我必需把停車格劃七格供所有住戶使用

我就很好奇了,那我隔壁一樣是一樓住戶前面空地就可以蓋花園賞花,而我們就沒有使用前面空地得權力??他是高官還是有特權嗎 ?

查了一下法規: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我們一樓前面的空地應不屬於[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的應該是內部空間
且沒有擋到通往室外之通道,所以應該可以約定使用才是?

覺得真的很不公平,但管委會裡面似乎有民代在撐腰,就是很有權力的義思啦,想請問各位大大,我們家前面的空地難道真的不能約定給我們一樓用戶使用嗎?若可以,我該如何自保呢?謝謝~
2009-02-19 17:41 發佈
根據營建署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第二條,第二項

二.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你想要約定專用請看紅色字的部份.

你鄰居的情況可能是藍色字的部份.

請參考看看.
你可以暗示管委會
要弄隔壁一起弄
否則免談
玉石俱焚...
如果頂樓有加蓋,或者有被佔用,就乾脆一起檢舉吧....
玩具。生活。 http://gadgets-n-life.blogspot.com
bill4462 wrote:
是這樣的,看完這篇文...(恕刪)

建議向前任屋主查詢,看原本是否有約定給一樓住戶專用.....最好能找到原始向建商買屋的第一手屋主,看當時合約書裡是否有這項約定,當然其他第一手住戶也會有合約書,只是基於利益關係大概也不願意提供.......

這種約定專用部分大都記載在合約書附件裡,通常都是約定給相鄰一樓住戶專用........
先謝謝大家囉,大概心裡有底了

不過小弟我新入住的公寓已經三四十年有了,當初新建的合約應該也早已不可考了,就我所知,隔壁一樓住戶對於前方空地有無約定使用也是一問三不知....

我在猜想啦,可能是住戶看到我在自家前面用地弄個停車格,他們吃不到就那裡想東想西,感覺就有點差....

這個管委會也是萬年不換主委了,連每個月的財務報表也不公佈,也不請中央核定的管理員,就是很擺爛,仗著他黑白都熟識就可以這樣稿,真希望有人可以管管它....
bill4462 wrote:
先謝謝大家囉,大概心...(恕刪)

建議你先依建築謄本上登記的使用執照號碼向建管單位調閱當時竣工的副本圖,依調閱出的圖說向建管詢問你所遇到的問題該如何解決,這樣會比較快。
mlmt wrote:
建議你先依建築謄本上登記的使用執照號碼向建管單位調閱當時竣工的副本圖...(恕刪)

建物前方約定歸一樓住戶專用,這只是住戶間或銷售時的私下約定,並不會加註在地政單位或建管單位的檔案裡,若向這些公務機關查詢,所得到的答案一定是屬於全體住戶所有......這與版主所要的剛好相反........
雖然我是做樓管業的 可是~~~

以板主的圖 來看 老實說 還是無法判斷耶 能否提供照片呢???

一般來說 七層樓的獨棟建物 很少有公共空間~~~

況且 版大住的公寓 又是舊大樓

上面幾位大大 PO出來的公寓法 大多適用於新式建物~~~

至於版大的狀況 還是要看過實際照片 才能斷定~~

有可能 那塊地 並非屬於公有 要調地籍資料出來看 才能確定~~

不是管尾會 說了算~~~

老舊建物 不一定適用公寓大廈法~

cchien1201

舊公寓會有法定空地的問題嗎?

2024-07-16 0:24
ysc_kyy wrote:
建物前方約定歸一樓住...(恕刪)


官方的資料,供樓主參考。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在形式上如何區別或認定?

答: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第一是法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列舉「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三種為當然之共用部分。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基礎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示者,例如公寓大廈所占基地、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公寓大廈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其他固定的設備,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甚至約定專用部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時,應予以禁止。另依規約而成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凡可供創設專有部分之建築空間,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變更為共用部分。例如大樓管理室。


二、共用之屋頂平台應合法使用管理,應拆除之違章事實不會受是否有約定使用權所影響。

答:屋頂平台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之共同部分, 縱使區分所有人依約定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共有物之性質、構造使用之,且不得違背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屋頂平台之構造設計一般均供作景觀休閒、逃生避難及管線設施安置等使用,另為免影響整棟房屋之載重設計而危其安全,使用屋頂平台自不容任意加蓋建築物。是縱使區分所有權人有使用屋頂平台之權限,其於平台上加蓋建物,占用平台大部分面積,導致其他共有人喪失景觀休閒等功能,且加重房屋之載重,即有違平台原有構造及功能,並有危房屋與住戶之安全,實非依約定之方法而為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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