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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違章建築的處理辦法

住家位於台中縣大里市,
為連棟式透天厝
約在民國八十年之前落成.
加蓋的部份有(當初新屋就已加蓋)
1. 頂樓
2. 後防火巷(約三~四米, 延伸出二米左右)
若被舉報的話, 會被拆除嗎?
有沒有辦法可以合法化?

PS. 小弟不是想再加蓋違建, 只是想看看既存違建有沒有辦法合法

11/7 14:41
感謝各位網兄的回答

再請教一下
那透過改建的方式
有可能達到合法化的目地嗎?



11/7 00:21 Update: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請問小弟的該:
1. 如何補行申請執照
2. 如果想找專門的法律人員詢問, 要找?

謝謝大家的回答
2008-11-06 19: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處理辦法
違建合法化是不可能的。
現在的違建大部分都是隨報隨拆,如果違建侵占公有地還會吃上官司。
chih0106 wrote:
違建合法化是不可能的...(恕刪)


感謝網兄的回答,
不過根據小弟 google 的結果
合法應該是可行的

請參考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所以現在小弟的問題應該改成:
1. 如何補行申請執照
2. 如果想找專門的法律人員詢問, 要找?


謝謝
你的情形不太可能補辦合法化的啦!

當初建築是依建築法申請建造的,你是事後違建的,要補辦合法,你要有鄰地的建地面積來補足您增建的面積,另外還要合乎前後左右的退縮建築法規限制等等‧‧‧

所以還是做好左右鄰居的公關,避免得罪人去舉報您吧!

※ 以上提供參考
Mkyulucky 方術原來利世人,豈容壅塞蔽其真 循環壅塞家傾覆,更得凶災罹乃身
所謂補申請是指被認定程序違建的個案,或是像樓上所言用其他的建地面積來抵用的,姑且還可以用罰款及補照方式處理,您的違建是頂樓和防火巷的實質違建,根本不可能補照。

尤其防火巷違建,本身就是違法的,且有害公共安全,台北縣市這幾年全面施作衛生下水道時,就專案把所有的防火巷違建一併解決,要求違建戶從地界上各退後75公分,清出1.5公尺的防火巷淨空空間,不但我家整排鄰居,整個台北縣市都是如此,到目前為止我沒有看到例外的個案。

我家對面一位老伯堅持不肯自己拆,最後拆除隊來了,狠狠的亂敲一通,還要求違建戶支付拆除費用,提供給您參考 。
我老闆跟我說過,走在傳統工業區裡哪一家沒有違建的!!
當然走在街道上,哪一戶人家是沒有違建的?
台灣人的法治觀念,造就違建已經無所不在,不論是在工業區或是住宅區,都是一樣,
說是即報即拆是沒錯,可是工務部門有幾人?工務部門想的也是不要惹麻煩,有幾個會認真查辦?就算每個都認真查辦,要查到民國幾年才會拆完?
我不是鼓勵違建,但是不用太擔心這種問題 ,只要不要影響公共安全,其他的就讓他放著就好!!

ps:本身管理建築安全/消防十年經驗!!
請樓主想清楚,被舉發的是你、被拆除的是你、花錢的是你、惹出一身麻煩的是你、提心吊膽的也是你.......

我就是被一群工班慫恿,「不會啦,我做那麼多都沒事」,最後搞出一身麻煩。等到出事時,那些工班兩手一攤,「你們這區的建管怎麼這麼麻煩....」,至於工程費呢,不但照收不誤,做了收一次,拆了收一次,一毛錢都沒有少。

樓主自己想清楚,台中的情況我不知,至少在台北,被拆的風險很高,很麻煩,沒有絕對的把握,千萬不要碰,工班的話參考一下就好,就當他在拉生意,除非工班敢保證,被建管查報、拆除的話一毛工程費都不收,否則千萬別拿工班的話當真,公權力在市政府手上,不在工班手上。

樓上的朋友說得沒錯,既有的違建放著就好,千萬不要再去動它,一動就有出問題的風險。

ERIC FONG wrote:
請樓主想清楚,被舉發...(恕刪)


感謝各位網兄的回答,
是小弟一開始沒有寫清楚
我家的違建是新屋時就已加蓋的(民國八十年之前)
現在小弟想要的是看能不能有方法可以把加蓋的部份合法
不是想要再加蓋違建


謝謝
tomato.taiwan wrote: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tomato兄
應該是您對誤解法條的意思了
這法條的意思是勘查後認定是否拆除 , 如果"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 申請執照 --> 不代表你可以申請的過
更重要的是 舊有違建沒有被拆=\= "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
只要是違建 沒被拆的 只是被列管緩拆 不是說縣市政府認可你的違建是合法的
會緩拆 一是經費關係 二是違建大部分都是公寓
政府會用緩拆這招是希望隨著公寓或大樓老舊更新 自然淘汰 比較不會引起民怨
請教
如果早期公寓的容積率未使用完
可以將陽台變更設計然後外推成完全合法的建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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