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連棟式透天厝
約在民國八十年之前落成.
加蓋的部份有(當初新屋就已加蓋)
1. 頂樓
2. 後防火巷(約三~四米, 延伸出二米左右)
若被舉報的話, 會被拆除嗎?
有沒有辦法可以合法化?
PS. 小弟不是想再加蓋違建, 只是想看看既存違建有沒有辦法合法
11/7 14:41
感謝各位網兄的回答
再請教一下
那透過改建的方式
有可能達到合法化的目地嗎?
11/7 00:21 Update: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請問小弟的該:
1. 如何補行申請執照
2. 如果想找專門的法律人員詢問, 要找?
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