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中在落地窗下緣處的漏水﹝在第三次驗屋單上亦有註明﹞,在薔蜜颱風之後。 這是未交屋的房子,所以建商應允修復,但建議本人就算修復後亦不宜在漏水部位設置固定裝潢,真的很無言。但根據房地買賣契約書結構說明的部份:本大樓具防颱、防水等功能,明顯與事實不符。
因此本人主張解除與建商間之房地買賣契約與退還訂金,請問這樣做合情合理嗎?還有,從訂約到發現漏水前有近四個月的時間建商均無法順利交屋﹝期間有三次驗屋﹞,因為買的是新成屋,那四個月是否也超出合理的時間呢?
附註:
建商將以由室內打針灌注方式維修,是否三、五年後又會慢慢的滲水呢? 那正確該如何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