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簽約是專簽 那就只有這家可賣如果不簽專約 可以再找黃色家來賣也可賣房簽約不專簽」代表建議簽訂**「一般委託契約」(俗稱一般約),而不是簽訂「專任委託契約」(俗稱專簽)**。 簽訂一般約的好處是,您可以同時委託多家房仲業者賣房,增加買家來源、促使各家業者更積極,可能因此更快賣到理想價格。 若您不喜歡簽訂專簽,建議優先選擇一般約,但仍需注意合約內容,例如要求仲介提供帶看報告、合約到期自動失效等條款來保障自身權益。
yesyoucan wrote:最近剛好在準...(恕刪) 只給一家「簽一般約」就和專任差不了多少(此情況有些是人情債,例如某某親戚或同學,要求專任)但保留了「自賣」或是「避免房仲不積極」的情況(如果成交件是房仲代看過的人,還是要付傭金,請留意)可以約定幾個月沒成效的話,再委託其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