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小弟家裡有一間閒置的房子要出租,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1) 如出租後,房客有申請租補,如之後有要賣房時,會影響稅率對嗎? 就是沒有免稅額400萬,還有稅額根據房屋持有的時間計算
2) 如之後有打算賣房,如沒有把戶藉設在該房,除了之後房屋稅和土地稅會增加,沒有自住稅率優惠,請問還會有什麼影響嗎? 還是會建議直接把戶藉遷入該房呢?
3) 出租時,會看到一些房東把房租拆成房租+管理費+車位,請問如有要讓客戶申請租補,我報稅時,房租費/車位費/管理費這三種費用都需要報嗎?
4) 出租的房子,房客有沒有申請租補,之後賣房的地增值稅是有什麼差異呢? 土增稅這一項,我還是不太懂?
以上,希望有人可以幫忙提供回覆!
謝謝^^
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通常第一年用43%減免 應該是不用繳稅 但必須如實申報
不管房客有沒有申報 只要是有租屋所得 就必須申報
邇來外界屢反映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為遏止此逃漏稅行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將針對持有多屋者加強查核,提醒個人房東如有出租行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日前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房屋,僅1戶設籍供自住使用,初步研判部分可能有出租情形,經深入查核,查獲有多戶房屋隔間出租收取租金,未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5年遭補稅及罰鍰共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其中住宅法第23條供社會住宅使用超過前開免稅限額之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之推動,110年6月9日修正前開規定,將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千元。
財政部呼籲,持有多屋之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者,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02-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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