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地合一稅的理解,關於六年自住免稅,需要連續
但人生反覆無常,考上公務員或因原因需元離家鄉去台北上班,
那如果原先已經居住7年,不就不算了,
就算把房子賣掉了,還是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想請問我的理解有誤嗎?
joizli wrote:
關於房地合一稅的理解,關於六年自住免稅,需要連續
但人生反覆無常,考上公務員或因原因需元離家鄉去台北上班,
那如果原先已經居住7年,不就不算了,
就算把房子賣掉了,還是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想請問我的理解有誤嗎?
需要連續
中斷就重來
所得稅法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第四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凱撒彌亞 wrote:
如果連續住滿6年,是否就代表這房解鎖了?
不再自住或是將房屋出租、...,若干年後想賣都可以擁有此優惠?
有大大可解惑嘛?
沒有
你賣的當下需已連續住滿6年
中斷就重算
舉的簡單的例
你住10年
搬走一年
又回來住5年
OK
沒資格
因為你沒有連續住滿6年
AI的回答如下供參考
根據你提供的情境,你在2018年買房並設籍自住滿7年(至2025年),並計畫在2027年出售,這樣的時間安排基本上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的條件。但要真正享有優惠,還需確認以下幾點:
---
✅ 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的三大條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滿6年• 你已於2018年設籍並居住至2025年,已滿6年,✅符合。
2. 交易前6年內未出租、未作營業或執行業務用途• 2021~2027年這段期間內,房屋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使用。若你在2025年遷出後仍未出租或營業,✅符合。
3. 交易前6年內未曾使用過自用住宅優惠• 若你、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2021~2027年內未曾使用過此優惠,✅符合。
📌 若以上三項都符合,則你在2027年出售時可享:
• 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
• 超過部分僅課 10%優惠稅率
---
🔍 出售前你還需要注意的事項
• 保持非營業用途:即使你已遷出戶籍,仍需確保房屋未出租或營業使用,否則會喪失優惠資格。
• 保留水電使用紀錄:國稅局可能會查核是否「實際居住」,水電帳單是重要佐證。
• 準備戶籍資料與居住證明:如戶口名簿影本、房屋稅單、地價稅單等。
• 確認未重複使用優惠:若你或家人在近6年內有其他房屋交易並使用過自住優惠,則本次可能無法再用。
---
💡 小提醒:
即使你在2025年遷出,只要在2021~2027年這6年內符合上述條件,仍可適用優惠。但若在2025年後出租或營業使用,即使之前已住滿6年,也會失去資格。
如果連續住滿6年,是否就代表這房解鎖了?
第7年滿1天開始不再自住或是將房屋出租、...,若干年後想賣都可以擁有此優惠?
======以上為發問之問題======
ChatGPT 說:
你問的這個問題關於「房地合一稅」中自住房屋六年免稅的規定,是很多人關心的重點,我來幫你詳細說明。
✅ 房地合一稅 — 六年自住免稅的條件(2021年版房地合一2.0)
依據目前規定,自住房屋可以享有 房地合一稅免稅額400萬元 的優惠,甚至可能稅率也有優惠(10%),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六年自住免稅條件如下:
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設籍滿6年(實際自住,不可出租或營業)。
六年內未出租、營業或供公司使用。
出售前一段期間為「唯一自住房屋」(以戶為單位)。
❓ 那麼,你的問題是:
如果連續住滿6年後,開始出租或搬出,幾年後再賣掉,是否還能享有六年自住免稅的優惠?
🧠 正確理解是:
🔹 不能喔!
關鍵在於:要在「出售前」仍然符合六年自住的條件,才可以適用免稅或優惠稅率。
也就是說:
即使你過去曾經住滿六年,
但若之後搬走、出租、或轉為營業用,
又經過幾年才賣,這時候就無法再享有自住房屋免稅或10%稅率的優惠了。
📌 重點提醒:
條件 是否可享免稅/優惠稅率
持有並自住6年,且出售前仍自住 ✅ 可以
持有並自住6年,但之後出租再出售 ❌ 不可以
沒住滿6年就出租 ❌ 不可以
出售前是唯一自住房 ✅ 條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條件)
✅ 結論:
你說的「第7年開始出租,之後才賣」的情況,不能享有六年自住免稅或10%稅率優惠。因為出售時不再滿足「出售前仍自住且未出租」的條件。
joizli wrote:
關於房地合一稅的理解,關於六年自住免稅,需要連續
但人生反覆無常,考上公務員或因原因需元離家鄉去台北上班,
那如果原先已經居住7年,不就不算了
三個條件:
1.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須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在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於本次交易之前的6年內沒有使用過這項優惠
第一項,是自戶籍登記日起算,不是講不清的 "居住日",只要有戶籍登記,不中斷連續達 6 年以上,就符合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是交易前 6 年,不可以有的情況,有就破功,重新計算。
樓主沒有講,因考上公務員或因原因需元離家鄉去台北上班,但房子空下來幹嘛用去了,有無違背第二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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