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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都更條例中80%同意即可申請都更是否違憲?

以下出處為 都更權利轉移,坪數換算相關問疑問請益 討論區4樓之留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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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站
中華民國憲法
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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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imonni
放心過 8成不用理,只要一戶不同意就蓋不了,私人財產不能用多數人同意就能控制屋主的房產,我說你銀行的錢是我的,找幾戶屋主表決,都同意後,就把你銀行的錢拿出來與參與這均分,可以嗎?
2024-12-30 12:21

2.
odie0315
樓上說錯了,主要看地號,若你家是獨立地號,這個地號上所有權人未達8成同意,就不能參與都更,若是整排大家是同一地號,整體達8成同意就會啟動都更,只是後續要開2公2私協調會,然後就能強制執行都更拆除作業
2024-12-30 16:53

3.
masondex
樓主
O大請問,意思是如果我方地號8成同意,說白了就完全沒我方的事了?就是建商給我什麼我就要乖乖收下?但這種明顯對我方不公平的狀況有什麼轉圜機會嗎?
2024-12-30 18:02

4.
simonni
odie0315 參與都更並不代表能蓋,8成同意又怎樣?我的房產讓別人決定或控制,這不荒唐嗎?所謂的民主自由,是不包含保護私人財產嗎?那不跟中共一樣強拆?決定或控制私人財產違反憲法,建議讀一下憲法內容
2024-12-30 21:54

5.
odie0315
to樓主 2公2私協調會就是讓不同意戶表達意見,認為明顯不公的地方在會中提出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若屬合理,都更處會要求建商修改不公平的地方後再提方案,所以一定要參加協調會,否則直接會認定你沒有意見
2024-12-31 12:23

6.
odie0315
to s兄 都更法是依多數決,保障大部份人的權益,且能參與都更的條件是30年以上老房,安全有疑慮,所以8成以上同意即可成案,法律就是如此規定的,若覺得違憲,可以申請釋憲。但沒看到有人成功推翻過都更條例
2024-12-31 12:28

7.
simonni
odie0315 我不管你講的啥法律,法律是依憲法內容制定,憲法的位階比法律還高,我跟你打憲法官司法律得閃一邊站,憲法保障我有使用自己的財產權力,只要不違法不受任何干涉 控制 指揮 包含你講的內容
2024-12-31 16:32

8.
simonni
odie0315 你所謂的多數決,是多數人決定,那我也來找一堆人來決定你的財產,如何?我不要說你銀行錢是我的,你要使用你銀行的錢須經過我同意,可以嗎?我自己的財產沒使用權力嗎?還要讓別人決定這不荒唐嗎
2024-12-31 16:33

9.
simonni
odie0315 我這裡的建商也是講 100% 同意才行,到你這就變多數決?申請釋憲沒成功,你怎知道沒其他方案,那我要放棄權力嗎?那有的解嗎?有?公共安全如海砂屋 危樓,你等危樓在都更,政府會介入都更
2024-12-31 16:47

10.
odie0315
to s 你搞錯都更條例多數決的意思。同一塊地號上建物有10戶,這10戶是共同持有此土地,都更要該土地共同持有人的8成以上同意始可成案,對不同意戶可經2公2私協商爭取同意,不是無關的人就能決定你的房產
2024-12-31 17:18

11.
odie0315
憲法保障個人權益,但也注重多數人的權益。權利變換可將不同意戶的房產,經3間估價機構估價計算,然後挑出最優選的房屋現值,以及算出更新後分回新建物的價值,讓不同意戶自行決定是否參與都更
2024-12-31 17:30

12.
odie0315
不參加就以房屋現值補償(補償金交法院提存,地主自行去法院領取,排除其所有權),參加就等更新後分回新房,所以最終的確是100%同意,並非是侵害你的財產,而是折換現金,避免少數綁架多數,影響大部份人的權益
2024-12-31 17:37

13.
odie0315
2013年文林苑強拆事件之後經釋字第709號宣告強拆有部份違憲,後續經過5年修法後於2018.12.28三讀修正通過都市更新條例,其內容已將違憲疑慮的部份作了修正,此後經完整合法程序後即可執行都更
2024-12-31 17:46

14.
simonni
土地共同持有人的8成以上同意,這不就是多數決嗎?私人財產可以讓多數人決定,那請問我的財產使用自由在哪裡?8成同意戶那一個跟我有關,全都是無關的人來決定我的房產該如何使用
2024-12-31 22:30

15.
simonni
多數人的權益是啥權益?多數人的房子壞了嗎?不能住人了嗎?房子好的沒壞那請問你損失了啥權益?你的房子也能買賣,損失了啥權益?變成危樓不能住人,才與多數人的權益相關
2024-12-31 22:30

16.
simonni
第709號解釋修正,並沒有針對多數人可以決定私人產權的解釋,而且講的是災區如 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 房屋毀損,且多數人同意只是可以申請都更,申請都更就表示能蓋了嗎?
2024-12-31 22:31

17.
simonni
都更要 100% 同意才行,多數人不能決定或控制私人財產,我有使用自己財產的自由,不允許他人干涉,都更只有 8成或以上屋主同意,也一樣無法順利都更,任何人都沒權力剝奪個人自由
2024-12-31 22:31

18.
odie0315
共同持有的土地這部份你沒轉過來,這不是私人土地而是共有。除非此地號唯你一戶完全持有,你就可以決定不參與都更(所謂的都更孤島就是這樣產生),以公寓來說,土地是所有樓層各戶共有,所以多數決講的就是這情形
2025-01-01 00:45

19.
odie0315
30年以上房屋屬921以前,耐震係數寬鬆時所建房屋,既使現在沒問題,但遇上較大地震時可能直接倒塌,所以你要拼自家是天選之房,還是在房產遇災之前先行改善?等變危樓時僅會以土地價值來計算,對屋主更不利
2025-01-01 00:57

20.
odie0315
最後要說的是,不要用自己的認知來判斷法律。去看看都更條例中已明訂少數不同意戶的排除方式,合法合規的用補償金排除那20%不同意戶,就等於100%同意了。法律不是你覺得合理才有效,有意見可以去選立委修法。
2025-01-01 01:05

21.
simonni
我不管你是私人土地還是共有,都是我的財產,沒有因為是共有就不是我的,憲法保障個人財產使用的自由,沒有因為你是共有或私人的財產就不受保護
2025-01-01 03:05

22.
simonni
全棟樓都是我的親朋好友一戶不是,按你邏輯我可請全棟表決強迫他賣給我另一朋友嗎?沒有發生的事情,你不能假定他一定會發生,房子會不會倒或變危樓是未知數,如騎車或開車出門有機率車禍,我能假定你一定出車禍嗎?
2025-01-01 03:06

23.
simonni
我的認知根據憲法,你的認知根據法律,不好意思憲法位階就是比法律高,80% 同意戶只是申請都更的門檻,最後還是要 100% 同意才能順利都更,政府只能因為公共安全介入都更,危樓才是都更最好時機
2025-01-01 03:06

24.
simonni
房子變成危樓,危樓=房價變 0,全棟房價都變 0 一樓也不例外,那一樓還能在主張我的房價貴要求比別人多分點坪數?政府因公安介入都更,一樓無法主張房價貴又無法不同意,那一樓尷尬囉?不同意可是會引起眾怒喔
2025-01-01 03:07

25.
odie0315
別卡在自己的思維之中,都更採多數決是法律規定且憲法法庭認定不違憲,別再說啥憲法高於法律了,再來多數決只適用於都更,不要自己腦補無限上綱到其他方面,釋字第709號內文已說明多數決符合憲法"多數、民主"
2025-01-02 10:25

26.
odie0315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你於人共有土地,經多數決定都更,即便你不參與,也非沒收你共有權,是權變依估價計算後給予你補償金,買斷你的共有權,之後該土地已與你無關,以此方式排除不同意戶,所以都更最終都是100%
2025-01-02 10:36

27.
odie0315
關於都更條例&釋字第709號解釋,請認真閱讀詳細了解之後再來發表意見,尤其是合謂權利變換。常識≠法律,不要卡在"我覺得"的思考模式,若依舊以鬼打牆方式發言,大可不必了~先去充實相關法律及知識吧!
2025-01-02 10:48

28.
simonni
我的思維哪裡不正確?我沒有使用自己財務的自由,這違反憲法那不對?多數人可以決定誰有自由誰沒自由,這叫啥民主自由,拿法律背書自己列法條自己解釋,你誰阿?我也解釋法條你會理我嗎?
2025-01-02 13:06

29.
simonni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但自由不是多數人可以決定誰可以有自由,我只要沒違法任何人或群體,都沒權力可以限制我的自由,是不是共有土地都是私人財產,一樣不能由你或某個群體決定如何使用
2025-01-02 13:06

30.
simonni
釋字第709號解釋 我看過了沒看到哪裡指出來,私人財產可以由多數人決定的解釋,有災區如 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 房屋毀損的解釋,涉及公共安全政府可介入都更,你節錄一段由多數人決定的解釋,我看看
2025-01-02 13:06

31.
odie0315
https://www.ur.org.tw/mynews/view/202 (第2段) https://www.ur.org.tw/mynews/view/215 (貳-二)
2025-01-02 14:25

32.
odie0315
別只看戰爭天災部份,內容還有很多,主要是都更條例需提高同意比例以符合憲法之多數與民主。2018已修正提高至80%,少數不同意則以權利變換處理(正當法律程序及合理補償並不違憲)你先去了解權利變換是啥吧!
2025-01-02 14:34

33.
simonni
第一個網址講的是代拆遷是否違憲,第二個網址講的是申請都市更新比例,你以上所列網址沒有說明同意比例多少就能都更,第二個網址 大部份的解釋是「多數」及「民主精神」1/2以上之同意比例符合709號解釋理由
2025-01-02 17:49

34.
simonni
提高同意比例符合憲法,我怎麼看就是不對阿,民主是在解決爭議,多數人表決決定,但不包含個人自由,自由的權利是在人權的範圍,在普世價值 尊嚴、法治、正義、平等下,不能壓迫弱勢群體
2025-01-02 17:50

35.
simonni
權利變換是房屋土地與權利之間的轉換,用來分配房屋的比例,怎麼算誰說了算?分配房屋比例不公平,人家不願意就強迫都更?利益分的多當然希望強迫都更,申請都更能解決不公平嗎?也是不理放到危樓政府因公安介入
2025-01-02 17:51

36.
odie0315
舊法因同意比例未過半也行,才被認定違憲,必須過半才符合多數與民主,依民主精神來看51%即為多數,現行都更門檻設80%,已屬絕大多數,且目的為改善居住安全、品質、環境,屬造就多數民眾公益項目,符合憲法。
2025-01-03 11:49

37.
odie0315
憲法保障個人自由這部份,你的部份自由也是被多數人選出的立委,以法律或政府行政命令來限制。簡單舉例"所得稅"這不就是由立委決定了你必須將自己賺來的錢之中xx%繳給政府嗎?法律早已實質支配你財產使用權。
2025-01-03 12:06

38.
odie0315
權利變換有法律規範其一定公平性,若認為分配不公,可經至少2公2私協調處理,問題多的話是N公N私。強迫都更也只發生在符合大多數群體公益情況下。一般危樓政府不會主動處理,反而會因公安限制不得居住及限期拆除
2025-01-03 12:17

39.
simonni
私人財產就是不能由多數人決定,居住安全、品質、環境 是選項不是必要項,吃飯可以吃飯 麵 菜 可以選擇,不讓吃就不行是必要項,危樓無法住人涉及公安是必要項,自由的權力每個人都有,任何人或多數都不能干涉
2025-01-03 15:36

40.
simonni
憲法保障個人自由,是建立在沒有危害別人的自由上,法律就是規範行為,我沒違法想幹啥就行,繳稅給政府是為了建設國家,每個人都是公平繳稅,都更分配不公有爭議能一樣嗎?不是不同意都更,繳稅不公平為啥要繳
2025-01-03 15:36

41.
simonni
誰規定都更一定要申請都更,以前沒有一樣都更,申請都更要審議流程多,才有你講的2公2私協調,整棟都是我的親朋好友,不申請都更你能怎樣?住戶間爭議你強迫都更是站不住腳的,等變危樓因公安在強迫都更不是更好
2025-01-03 15:36

42.
simonni
要是能強迫都更,不用經住戶同意阿,直接命令該社區都更就行,你是怕被講沒民主嗎?都強迫了不能自己決定,這叫啥民主阿,公權力直接介入就行了,直接公辦都更,住戶在怎麼爭議都是要強迫都更,那為何經過這過程
2025-01-03 15:36

43.
odie0315
又在鬼打牆。都更條例可依多數決定都更,合法沒違憲,別再一直跳針說憲法保障ox。自地自建的確不用辦理都更,但得申請重建,只能蓋法定容積,缺少了150~200%都更獎勵,土地1坪蓋3坪跟1坪蓋6坪,你選?
2025-01-03 17:49

44.
odie0315
都更條例多數決針對的是"同一個地號"上的全部所有權人,在無法分割土地的情況下,以民主方式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土地的處理方式,對少數也有相關補償方式。民主不是多數的"民"被少數的"主"限制,少主了解了嗎?
2025-01-03 17:58

45.
odie0315
以你的思唯來說,5層公寓有5個所有權人,土地是5人共有,1戶不同意都更的說:私人土地不容他人決定。另外同意的4人也能說同樣的話。因為1戶不同意戶已損害另外共有土地的4人土地自由使用權,不是嗎?
2025-01-03 18:54

46.
odie0315
都更條例之權利變換就是為了解決"共有土地"但持有人意見不一的解方。獨立持有就沒這問題,想當都更孤島,自己決定就行。最後要說的是~重複的問題一直說,前面早有答案,若發現我沒再回應即表示往上拉,答案都有!
2025-01-03 19:03

47.
simonni
鬼打牆?都更條例是法條不是憲法,法條經常在修改,修法要符合普世價值不能違反人權跟憲法用意,法條違反憲法在未修法之前,不跟你打法律官司,我打憲法官司有問題嗎?我的財產受他人控制就是違憲
2025-01-03 20:28

48.
simonni
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別人的財產就是不可以,財務自由是我的權力,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就算你的理由在合理也是不行,若可以那你所謂的民主自由,就是喊口號假議題,犧牲別人的權力滿足自己的欲望,非常自私我沒義務配合
2025-01-03 20:29

49.
simonni
土地是5人共有,1戶不同意,就可以犧牲別人嗎?共500坪房產可分,剩下的歸建商,應該每戶100坪,有一戶只分60坪當然不同意,多數人強迫都更可以?我不申請都更直接找建商蓋房,聽過萬年主委裡面全都親戚嗎
2025-01-03 20:30

50.
simonni
解決"共有土地"你只講法,但每個人都能解釋法律,那誰當裁判?2造律師在法庭上都講法,為何有一方會輸?因為律師都只對自己有利的講,就像你一樣,憲法保障個人自由,我沒看見你講了啥
2025-01-03 20:30

51.
odie0315
搭了快50樓,裡面都有答案。都更條例現行符合釋憲709號,覺得違憲請提釋憲,否則不管少主你愛不愛,現行都更條例多數決就是合法。分配不公有協調會處理(講N遍了)同意戶沒有自由?只有不同意戶才配享有自由?
2025-01-03 21:05

52.
simonni
符合釋憲709號是你的認知,而且我沒看到那一條解釋,有明確表示限縮個人財務自由,法律是能修改的,是在憲法的框架下制定的,不一定符合普世價值,都更條例還是會在修改,不合憲的法律未修法前可以不執行
2025-01-04 05:38

53.
simonni
都更進行利益分配,不公平處住戶當然不同意,然後就要以多數人強行表決通過,這是有爭議的未解決之前就剝奪別人的自由,這是啥狗屁民主?我這裡建商也表示要 100% 同意才行,都更送審10年都更條例被擱置沒過
2025-01-04 05:38

54.
simonni
若你真想解決釘子戶,你繞過憲法不可以嗎?憲法709號解釋沒有限縮個人財務自由,就算未來修憲也不可能修這一部份,你繞不過憲法就拿法律來講,那法律能反對憲法嗎?要怎麼繞過憲法呢?我是有辦法但為啥要告訴你?
2025-01-04 19:49

55.
odie0315
你說"不合憲的法律未修法前可以不執行"。那麼現行未被宣告違憲的都更條例無須繞道即可執行也正在執行。這裡在說現行執行方式,而不是你理想中認為應有的方式,所以不要混淆。還是那句~答案上面都有,有問題去釋憲
2025-01-05 19:37

56.
simonni
未被宣告違憲並不表示不違憲,控制別人的財產不管是個人或群體或在合理的理由都是違憲,這是事實你反駁不了,死刑犯不執行槍決,是死刑有爭議一直拖延不執行,申請都更超過 10年以上沒成,也在拖延不執行也是事實
2025-01-05 21:51

57.
odie0315
https://www.ur.org.tw/mynews/view/202,前面已給過你你資料,開頭就有說明,現在再給你複習一下,憲法賦予法律有條件的限制私有財產權之行使。不是你自認為的財產絕對自由
2025-01-06 10:12

58.
odie0315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025-01-06 10:13

59.
odie0315
補充點知識給你:都更條例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第6條之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025-01-06 11:10

60.
odie0315
都更條例主旨之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舉第6條之一來說,30年以上建物90%以上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單舉這2項就已符合憲法23條-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可依法律限制其財產權。
2025-01-06 11:18

61.
odie0315
鬼打牆半天一直喊的憲法保障財產自由,沒有法律能凌駕於憲法。實際上憲法第23條明文規定何種情況下是能以法律去限制其財產權,憲法不是只有15條,第23條就是規範地7~22條屬於有條件的自由,少主了解了嗎?
2025-01-06 11:36

62.
simonni
你給的資料我沒有看到"憲法賦予法律有條件的限制私有財產權之行使"的解釋,我自認為的財產絕對自由不對,那請你解釋一下財產絕對自由的定義?
2025-01-06 17:06

63.
simonni
憲法~第 23 條"增進公共利益"是選項,因為條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已經說明了,公共利益是政府層級,如公共建設等,政府因公共建設徵地卻拿來蓋豪宅賺錢,以不相信政府的誠信
2025-01-06 17:06

64.
simonni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啥是必要者?房屋是好的沒壞也能買賣,沒有一定要都更的急迫性,任何預測房屋會倒的言論都是未知數,沒發生的事怎能當作已發生來論,你騎/開車出門有可能車禍,你不照樣出門
2025-01-06 17:06

65.
simonni
憲法保障財產自由,沒有法律能凌駕於憲法,那裡不對?憲法第23條增進公共利益,都更並沒有急迫性,以都更為名強迫他人通過都更,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應予保障,你的認知明顯有問題
2025-01-06 17:07

66.
odie0315
仔細看憲法,從7看到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省略)~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以上"這兩字指的是23條以上各條例,包含第15條中的財產權,已經明確告知若有(省略處所述情況)則得以法律限制。
2025-01-07 09:27

67.
odie0315
既然能限制,當然與你認為的財產絕對自主不符,憲法賦予的屬於受限自由而非絕對自由。都更審查要求退縮建物提供人行道空間,設置公益設施可提高獎勵,如長照、托兒、活動中心、TOD等..皆屬公共利益
2025-01-07 09:38

68.
odie0315
都更條例是為預防老舊建築物非防火構造(不符建築發消防法,影響逃生機率)、鄰棟間隔不足(發生火警易殃及鄰棟)、耐震係數不足(發生坍塌危及周邊民眾)。符合憲法23條~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的立憲精神
2025-01-07 09:48

69.
odie0315
你說開車論,我說健康論。體檢發現有問題不去處理,非要進ICU再決定如何搶救嗎?憲法23條~避免緊急危難。避免是預防,而不是等發生了再說。符合23條之條件下就可以限制7~22條之權利。裝睡的人叫不醒
2025-01-07 09:59

70.
odie031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請詳讀憲法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共18條,7~24條)
2025-01-07 11:56

71.
odie0315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025-01-07 12:02

72.
odie0315
所必要者(者=人事物)指實行上述4情況所必要的人事物,得以法律限制。不要自行理解成增進"必要的"公共利益。中文不是這樣解讀的,必要者在後跟在前的意義大不同,在前不用寫"者",在後寫"者"代表相關人事物
2025-01-07 12:12

73.
simonni
可以法律限制是因為有妨礙他人自由,必須以法律限制,但你控制 指揮 干擾我的財產使用自由,就不能以法律限制,我不願都更沒妨礙別人使用自己的房產,若以法律強迫我同意都更就是違憲強買強賣
2025-01-07 17:10

74.
simonni
公共利益 長照、托兒、活動中心、TOD等。是屬政府層面的所有人都受益,都更是屬私人利益,只有一小部份人受益,若你要上升到政府層面,那你直接公辦都更就好啦,政府直接強迫都更跟中共專制政權沒啥2樣
2025-01-07 17:10

75.
simonni
建築發消防法,影響逃生機率 只適用新蓋好的房子吧?舊有的房子適用當時的法令是合法的,新制定的法規可以放棄舊法說你不合法嗎?法規有沒符合憲法23條~避免緊急危難,不是你說了算,強迫都更違憲我說了算嗎?
2025-01-07 17:10

76.
simonni
體檢只能預測你的身體狀況,告訴你有可能生啥病,最後都是要醫生確認你生啥病,也有人不理體檢,自己的身體自己知道一樣活的好好的?你要預防也是可以,你不能強迫我也要預防,強迫我的自由等於違憲
2025-01-07 17:10

77.
simonni
憲法第二章早就看過了,控制 指揮 干擾我的財產使用自由就是違憲,必要者(者=人事物)指實行上述4情況所必要的人事物,得以法律限制。那如果沒必要呢?都更沒急迫性就沒有必要,所以是選項是我的選擇
2025-01-07 17:11
2025-01-07 20:13 發佈
73.
simonni
可以法律限制是因為有妨礙他人自由,必須以法律限制,但你控制 指揮 干擾我的財產使用自由,就不能以法律限制,我不願都更沒妨礙別人使用自己的房產,若以法律強迫我同意都更就是違憲強買強賣
2025-01-07 17:10

A:
憲法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3條不是只有妨礙他人自由,還有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共計4項
23條也明文規範"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包含第15條)除非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只要是有關這4種情況之下可對其有必要的人、事、物進行法律限制

74.
simonni
公共利益 長照、托兒、活動中心、TOD等。是屬政府層面的所有人都受益,都更是屬私人利益,只有一小部份人受益,若你要上升到政府層面,那你直接公辦都更就好啦,政府直接強迫都更跟中共專制政權沒啥2樣
2025-01-07 17:10
A:
公辦都更必定要附加公益設施,但公辦都更佔所有都更的比例非常低
所以政府以增加容積獎勵的方式鼓勵民辦都更增設公益設施,提高各地公益設施比例,你說這算小部份人的私利嗎?
中共方面你可能搞不清楚,他們房產若遇政府拆遷如同中樂透,賠房也賠錢
一堆人憑拆遷致富

75.
simonni
建築發消防法,影響逃生機率 只適用新蓋好的房子吧?舊有的房子適用當時的法令是合法的,新制定的法規可以放棄舊法說你不合法嗎?法規有沒符合憲法23條~避免緊急危難,不是你說了算,強迫都更違憲我說了算嗎?
2025-01-07 17:10
A:
我68樓說的是
"老舊建築物非防火構造(不符建築發消防法,影響逃生機率)、鄰棟間隔不足(發生火警易殃及鄰棟)、耐震係數不足(發生坍塌危及周邊民眾)。符合憲法23條~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的立憲精神"
你就只挑建築發消防法來回應,鄰棟間隔不足、耐震係數不足這些怎麼不一併反駁呢?

76.
simonni
體檢只能預測你的身體狀況,告訴你有可能生啥病,最後都是要醫生確認你生啥病,也有人不理體檢,自己的身體自己知道一樣活的好好的?你要預防也是可以,你不能強迫我也要預防,強迫我的自由等於違憲
2025-01-07 17:10

A:
身體是你自己的,別人的確管不著
但集合式的公寓住宅,除非整棟都是你的,否則住在裡面共同持有土地所有權的人
依憲法第23條~當然有權利選擇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並以都更條例多數決的民主方式處理

77.
simonni
憲法第二章早就看過了,控制 指揮 干擾我的財產使用自由就是違憲,必要者(者=人事物)指實行上述4情況所必要的人事物,得以法律限制。那如果沒必要呢?都更沒急迫性就沒有必要,所以是選項是我的選擇
2025-01-07 17:11

A: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他說的不是
"必要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必要的"避免緊急危難
"必要的"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必要的"公共利益

而是除非因為與此4項目地所必要相關之人、事、物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所以與實行此4項所必要相關之人、事、物,得以法律限制
那麼只要是符合都更條例規則,並具有避免緊急危難或增進公共利益的都更案件
就能依憲法23條賦予的權利去立法限制此都更案中的相關人、事、物(包含財產權)
紅字這段是重點
說明權利變換可依分配或補償方式消除原所有權人的權利,並納入都更權變計畫之中

都更條例
第 60 條
1.
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訂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
2.
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或現金補償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率分配或補償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其原有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消滅或終止。
3.
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對前項實施者估定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4.
第二項之分配,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減徵並准予記存,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odie0315 wrote:
73.simonni...(恕刪)


接續....

那何謂必要性?誰認定?標準為何?符合自己的利益?還是自己高興就可以?
人都會死!啥時候死?不知道?
走在路上或等候公車!天上可能掉下冷氣(前陣子新聞)把你砸死,你能預測嗎?不行
買了台新電腦問老闆,我買的電腦何時會壞掉?老闆????,不知道?
電視 冰箱 洗衣機 冷氣 機車...啥時候壞?不知道
房屋啥時候倒?你知道?未卜先知?
房屋會不會倒是未知數,不能成為都更必要性的理由?水管 電線 扶梯 大門老化,那你修理換新就可以了,跟房屋會不會倒沒關係
都更必要理由是啥?房價 生活品質 環境...好處多,這些都更的好處若都沒,都更前的舊房子就不能住了嗎?房子主要是住人的,房價 生活品質 環境都是選項可有可無,都更的必要性在那裡?
違反憲法你跟我講任何法律都沒用,都更條例內容若有強迫屋主同意就違反憲法,你列一堆法條並不能解釋沒有違反憲法
simonni wrote:接續....那何謂必...(恕刪)


這思路真的是卡的死死的
首先要說(已說N遍但你似乎還是看不太懂)
憲法23 條
(本文)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說明)列舉了四項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之合憲性目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憲法賦予國家得以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憲法第二章7~24條)的4項因素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當然包含在4項可限範圍之內)

只要不是危及居住安全的房子,都更的確不是必要性的
但23條內不是寫"必要"的4項因素,而是在4項因素之後寫"必要"
者=人、事、物。
簡單來說就是執行4項因素時所必須要配合的人、事、物。得以法律限制其人民基本權。

你那一串"不知道"的假設皆屬於個人可能遇上的事,與公眾關連性不大,所以也不用討論
但集合式公寓大樓是屬眾人共有的(自家擁有獨立地號的透天房除外)
同一地號上共有的所有權人得以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推動都更
避免緊急危難:鄰棟間隔不足、耐震係數不足....等
增進公共利益:退縮建物保留人行道、長照、托兒、活動中心、TOD等
以上都可以是申請都更符合23條的理由。
再重申:23條規定的是符合其4項因素即可設限,而不是屬於"必要的"公益、避險才可設限。
自辦都更必須達80%以上所有權人&土地同意,始可向政府申請
民主精神來說,51%同意即屬過半,為減少爭議降低分岐,設定80%已屬更高門檻,沒有理由是少數綁架多數

PO在3樓的都更條例紅字部份請認真閱讀
憲法賦予因公益及避險而推動的都更條例去限制相關人、事、物之人民基本權
權利變換得以分配或補償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其原有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消滅或終止"
進行權利變換後,針對不同意戶以分配或補償方式消滅其原有之合法所有權
完成補償後該戶已與此土地建物無關,所以並不存在強迫所有權人同意
都更條例並未強迫你同意參加合法合規的都更項目,你可以選擇不同意
同意戶: 依權利變換中個人佔比方式分配重建後房屋權值
不同意戶: 將你原有土地建物依合格估價方式,以現金補償,並終結你土地建物所有權
這就是依憲法23條所賦予限制此都更案中相關人、事、物之人民基本權

法律是依循憲法賦予權利去制定,當然有些不適當的法律的確違憲
但以台灣無罪推定論來說,未被判定犯罪之前,即屬無罪
那麼未被宣告違憲的都更條例,你憑什麼說他條例違憲?
您是???
其實我覺得樓主不用跟他討論那麼多
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感情或是利益等)
我的私產是受我個人意願保護
你們即使拿憲法相關自由權利限制的條文
他也認為你們為了都更而找的理由
他不認為相關老房子有符合上述條件
他不明白民主就是多數決
即使8成的人及都委會都認為符合
他1戶認為不符就是不符
他也不明白台灣水泥建築在超過50年後
會急速劣化導致水泥脆弱
容易滲水
在氣溫變化下會產生裂縫
造成房子有風險的事實
房子在沒倒之前
就是老了點會漏水
修補一下就好了
哪有什麼問題
所以樓主不要再認真討論了
他堅持的他的想法是他自由
放棄吧
odie0315 wrote:
這思路真的是卡的死死...(恕刪)


我也講過 N 遍我的財務使用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 干涉 妨礙 控制 我的財產,

"只要不是危及居住安全的房子,都更的確不是必要性的" 與 "必須要配合的人、事、物。得以法律限制其人民基本權。",你不矛盾嗎?都更"不必要性"就是我可以選擇,法律"限制"其人民基本權,其"限制"不就沒得選?一下不是必要性 一下又要限制你,這到底在講啥阿?

個人可能遇上的事,也能說明房屋會不會倒是不可預知的事,你不了解我要講的意思嗎?那你講的"集合式公寓大樓是屬眾人共有"我也能說大錯特錯,你拿出房產證來看,有那一條載明我的房子是屬於大家的?你鑽啥牛角尖阿

"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推動都更" 危難是未知數 增進公共利益是選項
"避免緊急危難:鄰棟間隔不足、耐震係數不足....等" 鄰棟間隔不足 耐震係數 符合當時的法規,等都更在改進,但沒急迫性非都更不可

"23條規定的是符合其4項因素即可設限" 你要限制啥?你也講 都更的確不是必要性 然後又要限制你,你不矛盾嗎?

民主精神是包含各類憲法提到的自由,私人財產 不允許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我實在有點搞不懂,我並沒說都更條例的內容是你瞎掰的,都更條例我只反對不能強迫我必須都更因為違憲,你列都更條例其他部份,是有啥意義?想要表示什麼?希望我反對?
台灣無罪推定論 沒錯阿!有證據才能定罪,那違憲的證據不就在法律的條文上?不知道你在說啥?法律不就從憲法來的?要找違憲的證據不應該在法律條文上找,那應該在那找?
saleaark wrote:
其實我覺得樓主不用跟...(恕刪)


民主就是多數決?我說你銀行裡的錢是我的,我找幾個人表決一下,大家表決通過後,我把你銀行裡的錢拿出來與參與者均分,如何?
看到了吧 樓主
不用浪費口舌了
他就只會在字面上跟你咬文爵字
連民主跟共產都不清楚
也不想了解為什麼會有都更這個議題
甚至可能以為都更只有老屋重建
其實還有老屋補強的選擇都不清楚

只會斷章取義來攻擊別人
也不想回應現在水泥建築
著眼一般民用建築的施工技法
雖然可以透過保養延長建築壽命
但無論如何還是會逐步劣化的事實
可能他認為即使老化造成的倒塌風險
跟在路上被車撞死
或等公車被冷氣砸死
是一樣低的風險
他無視其他公寓的共同住戶
並不想承擔這種居住風險
硬要無視社區或公寓具有共同持有的部分
跟完全屬於你私人財產的銀行的錢做比較
你說的很好啊
個人財產是屬於我個人神聖不可侵犯的
那就去買100%屬於你的透天房屋
就沒有什麼80%被強迫都更的問題

所以樓主放棄吧
浪費口舌
小弟也不會在本樓再做任何回應
odie0315
odie0315 樓主

別走啊~好玩的事不能只有我一個人面對,不然會被認為我在PUA他[^++^]

2025-01-09 9:28
simonni

哈哈哈...刁民4-5個跟我玩到 7-800 樓像在玩家家 好玩得很,多找幾個!

2025-01-09 16:04
我也講過 N 遍我的財務使用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 干涉 妨礙 控制 我的財產,
但是憲23條明訂有4個情況下是可以用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包括第15條內的財產權)
我們兩的憲法版本不一樣嗎?

"只要不是危及居住安全的房子,都更的確不是必要性的" 與 "必須要配合的人、事、物。得以法律限制其人民基本權。",你不矛盾嗎?都更"不必要性"就是我可以選擇,法律"限制"其人民基本權,其"限制"不就沒得選?一下不是必要性 一下又要限制你,這到底在講啥阿?
5樓才解釋過的,我寫的很深奧難懂嗎?
再給你複習一次

都更條例並未強迫你同意參加合法合規的都更項目,你可以選擇不同意
同意戶: 依權利變換中個人佔比方式分配重建後房屋權值
不同意戶: 將你原有土地建物依合格估價方式,以現金補償,並終結你土地建物所有權
這就是依憲法23條所賦予限制此都更案中相關人、事、物之人民基本權

符合23條4項目的情況下
權利變換是限制共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處理方式,不是限制你是否同意都更!
將其所有權以分配或補償方式,終結此計劃中全部人的土地建物所有權
不論同意或不同意,都會在權利變換完成後,終結其土地建物所有權


個人可能遇上的事,也能說明房屋會不會倒是不可預知的事,你不了解我要講的意思嗎?那你講的"集合式公寓大樓是屬眾人共有"我也能說大錯特錯,你拿出房產證來看,有那一條載明我的房子是屬於大家的?你鑽啥牛角尖阿

房屋會不會倒的確是不可預知的事,但可預知的是當遇到狀況
老舊結構跟新式規範結構,誰更安全?
"集合式公寓大樓是屬眾人共有"這句話是要修正一下
↓這樣比較正確
""集合式公寓大樓除室內專屬空間外,其餘公設、土地都是全體共同持有的""

產權分為土地權狀跟建物權狀
土地權狀下方會有”權利範圍***100000/???***”代表此塊土地當中你所持有的比例。
建物權狀上半部標示室內私有坪數,下方會有”共有部份 權利範圍***100000/???***”代表此建物中公設部份,你與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比例
(全私有則是1/1)

"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推動都更" 危難是未知數 增進公共利益是選項
"避免緊急危難:鄰棟間隔不足、耐震係數不足....等" 鄰棟間隔不足 耐震係數 符合當時的法規,等都更在改進,但沒急迫性非都更不可
我從沒說過都更是因急迫性而推動的,而是有需求而推動的

"23條規定的是符合其4項因素即可設限" 你要限制啥?你也講 都更的確不是必要性 然後又要限制你,你不矛盾嗎?
限制的是因執行4項目而有相關的人事物。
都更不是必要的,所以非必要的事就不能作嗎?
改善居住安全不是必要的,所以不能作?
騎車不戴安全帽比較危險,依你前面思維來說就是:誰說就一定會發生碰撞?

民主精神是包含各類憲法提到的自由,私人財產 不允許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民主精神就是多數決。
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中有那一條規定私人財產 不允許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反而是第23條明文規定在4種情況下,得以法律限制必要者的人民基本權

我實在有點搞不懂,我並沒說都更條例的內容是你瞎掰的,都更條例我只反對不能強迫我必須都更因為違憲,你列都更條例其他部份,是有啥意義?想要表示什麼?希望我反對?
台灣無罪推定論 沒錯阿!有證據才能定罪,那違憲的證據不就在法律的條文上?不知道你在說啥?法律不就從憲法來的?要找違憲的證據不應該在法律條文上找,那應該在那找?

我也沒說你指控我瞎掰啊!
都更是否違憲不是你我說了算?
在憲法法庭宣佈都更條例違憲並廢除其效力之前,都更條例就是能合法執行的法律
列給你都更條例中的權利變換,是讓你看清楚法條如何執行
若其中有違憲,可以提出釋憲由大法官判定。不是你個人覺得違憲的法條就不能執行

民主就是多數決?我說你銀行裡的錢是我的,我找幾個人表決一下,大家表決通過後,我把你銀行裡的錢拿出來與參與者均分,如何?

這又是腦洞無限上綱了,拿共有的土地建物去跟私有的現金作對比?
前面都說過,你有單獨地號的私有透天,多數決就用不到你身上
因為你持有100%建物&土地所有權,其他人無法參與決定
但集合式公寓住宅中,你的權利範圍是****100000/???*****
???以外的權利是與其他人的
是你與其他所有權人共同組成這100000/100000的權利
共有的東西依多數決方式處理,不是民主?
股東大會為什麼要收集委託書?
就是要以多數股東同意的方式來決定公司未來走向,上市合併、變賣、破產.....都有可能
這多數股東的意願決定了你用私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是資產還是壁紙.....違憲嗎?

P.S:台灣不把所有權狀叫作"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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