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如果價錢談不攏,建商並不能要求你們拆屋還地,但可以要求你們付地租,不過法定租金是依照公告地價計算,而且不是整個地號,而是房屋佔有基地面積,上限年租是公告地價一成,不過實務上法院大都對折判定.
不過地上權依"使用目的之達成"為續存條件,所以你們的房屋不能"滅失",否則地上權也就沒了,所謂滅失當然包括重建,也就是房子不論多舊多爛,也只能修繕,即使發生天災人禍也是一樣.
至於舊房屋的價值;基本上,由兩個部分組成,就是房子的造價與土地價格,這兩項都會隨著時間因通膨而上升,所不同的,房子還有一個折舊,土地則沒有,房子的價值部分,就取決於造價上漲與折舊的速度誰比較快,你們四十年的房子,如果照年折舊兩趴的比例式折舊計算,殘值率剩四成四,不過這四成四要依照現在的造價計算,而不是原始的起造價,你可以參考一下.
lichujen wrote:
你們跟地主之間關係屬於不定期無償地上權,所以,建商目前必須跟你們購買你們的地上權,價格自然是雙方協議.
如果價錢談不攏,建商並不能要求你們拆屋還地,但可以要求你們付地租,不過法定租金是依照公告地價計算,而且不是整個地號,而是房屋佔有基地面積,上限年租是公告地價一成,不過實務上法院大都對折判定.
不過地上權依"使用目的之達成"為續存條件,所以你們的房屋不能"滅失",否則地上權也就沒了,所謂滅屍當然包括重建,也就是房子不論多舊多爛,也只能修繕,即使發生天災人禍也是一樣.
至於舊房屋的價值;基本上,由兩個部分組成,就是房子的造價與土地價格,這兩項都會隨著時間因通膨而上升,所不同的,房子還有一個折舊,土地則沒有,房子的價值部分,就取決於造價上漲與折舊的速度誰比較快,你們四十年的房子,如果照年折舊兩趴的比例式折舊計算,殘值率剩四成四,不過這四成四要依照現在的造價計算,而不是原始的起造價,你可以參考一下.
還有一個可能..就是以後回家可能要用飛的
房子是房子
土地是土地
二者基本是分開看沒錯...
所以地主有他的權益可以去行使
這權益符不符合屋主的期望
那是另外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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