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最近看了一棟開價1700的房子
4/24下斡旋後屋主在25號同意價格1570
雙方及房仲都有在買賣議價委託書上簽名
但屋主到了27號因為其它仲介說賣太便宜想反悔
後續聽房仲表示對方如果取消
除了支付我父親雙倍斡旋金外
還要額外交付4%服務費
這樣一來一往下來屋主如果想要多賺錢
房價底價必須高於1630
但依台灣的殺價文化感覺不好脫手
想請問大家是對方房仲為了賺錢沒跟屋主算好這部分
還是我的計算方式有錯誤
謝謝大家
既然自住客買房的目的是要先止漏,就不需要像投資客那樣對價格太過敏感,亦即不要想等房價最低
: 時才買 因為等待本身就是在支付昂貴的時間成本,而且你也沒有能力判斷低點在哪裡。金融市場證明過很多次了:幻想在崩盤低點時ALL IN的人,永遠只會錯過低點,因為低點的當下必然是利空和恐慌頻傳,你絕對不敢進場。
不要讓交易邏輯自相矛盾:自住客的交易週期,通常都是中長線交易,因此不要用短線交易的思維去執行長線交易: 當有能力購買房子時,就可以進場了,不用在意後面是否還有低點。
從金融海嘯起持有聯發科到現在的人,已不會去計較當時是買在130元還是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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