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者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怪不得別人。
別人都傻瓜,只有你聰明?
就跟你講,買預售屋是用來住的,不是拿來轉售牟利的。
那麼多人利用漏洞轉售牟利,還不用繳稅,
你當政府是瞎子啊?
在這場金錢遊戲中,以高價接手預售屋的消費者、其他守法的消費者,甚至沒利用漏洞賺差價的投資客全是輸家,你覺得大家會眼睜睜看你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從賭場拿走嗎?
你有那個本事撈錢,也要有命花,不是嗎?
活該啊,一群老鼠過街,最後沒逃掉的就乖乖被工程款逼死吧。
現在法還沒過,一定有一堆人在研究對策或新制度的漏洞,
例如,是否溯及既往,是否為強制規定,違反的法律效果如何?
妄圖用解釋的方法,拘束法律的威力,藉以脫逃制裁。
如果再讓炒房客跑掉,政府威信喪失殆盡,那就真的背離民心,該垮台了。
今天的問題在,台北市老舊房屋太多,都更來不及,安全適居的好房真的不多,供給嚴重不足,好的成屋太貴,連你認為的拉基屋都很貴,跟有沒有人炒預售屋無關。
北市人口,只好外溢往南,有人南漂往新北桃園新竹一帶,工作或置產。有人住新北,桃園中壢,甚至新竹,但每天通勤到台北市工作。
北部這些地區,過去 20 年算便宜的,新屋很多單價都 1 字頭的。可是近 10 年隨著交通路線開通,愈來愈多人口擁入,高速公路沿線交流道,每天尖峰都大塞車,20 年前跟本不是這樣。
這些地區的重劃區預售屋,當然房不夠賣,要說炒預售屋的,還不你們天龍國的人跑來炒最多了,都說好便宜哦,比台北市划算。
說來說去,還不你們一堆人要擠進天龍國,擠不進硬擠,推出來的人,就跑來週邊縣市搶購,造成週邊縣市預售屋大漲。
我是 20 多年前,就認清事實,不去擠天龍國,外縣市還 1 字頭就開始佔位。
你想不清因果關係,在那怒罵有用嗎 ?自己想想,就算政府一紙命令,禁賣預售屋,建商只能先建後售,房價就會便宜嗎 ?會跌嗎 ?反而讓更多的人,連自備款都湊不齊買成屋。
沒預售屋的話,天龍國民就買的起天龍國成屋了嗎 ?
只能轉手直系親屬跟二親等這個是好的
但賣回給建商還要實價登錄
這個就不大妙了
建商自己把品項最差的戶
找人買後再買回
依規定申報實價登錄
這個定錨價
可以確保其它的成交價比這個高
過程還是合法的
期望房價下跌嗎?
難
lawtaipei wrote:
炒房者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怪不得別人。
別人都傻瓜,只有你聰明?
就跟你講,買預售屋是用來住的,不是拿來轉售牟利的。
那麼多人利用漏洞轉售牟利,還不用繳稅,
你當政府是瞎子啊?
在這場金錢遊戲中,以高價接手預售屋的消費者、其他守法的消費者,甚至沒利用漏洞賺差價的投資客全是輸家,你覺得大家會眼睜睜看你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從賭場拿走嗎?
你有那個本事撈錢,也要有命花,不是嗎?
活該啊,一群老鼠過街,最後沒逃掉的就乖乖被工程款逼死吧。
現在法還沒過,一定有一堆人在研究對策或新制度的漏洞,
例如,是否溯及既往,是否為強制規定,違反的法律效果如何?
妄圖用解釋的方法,拘束法律的威力,藉以脫逃制裁。
如果再讓炒房客跑掉,政府威信喪失殆盡,那就真的背離民心,該垮台了。
不止是炒房者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
而是沒房的人也把自己的路堵死了
就保佑這輩子定了房能夠支撐到底
不然到時哭的人是誰
說真的..沒遇到前你都笑的太早了
2.預售屋轉售如果價格比建商還貴基本上也賣不掉,買方也不是笨蛋喔!
3.預售屋不是只有投資客會買,一般人買了如果無法轉售失業了會很慘唷!
4.預售屋不能轉售,弱弱投客沒辦法賣只能賠給建商,建商白白賺錢,然後建商會降價的理由是?
5.堅強投資客等成屋在賣更貴,價格他說了算,不能轉售有什麼差別?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我的結論:預售屋不能轉售,所以一般小老百姓不敢買預售屋,風險太大,堅強的建商未來也不用擔心投資客房子賣不掉結果用幾年前的價格平轉,導致建商價格更硬,很弱的建商如果受到影響預售賣不了結果降價求售,但小老百姓不敢買,又被實力堅強的投資客買走成屋再賣更賺,超級弱的建商房子沒人買了倒閉蓋不起來或不蓋了,物件變少成屋價格更硬!以後新成屋市場都是大建商和一些超級有錢人在玩,價格直接飛漲,你買不起他租給你,租金價格再漲!而且大建商漲價賣是不用付房地合一稅的!所以超級有錢人直接入股大建商也不用繳房地合一稅了!然後不是每個超級有錢人都可以賺,必須政府許可法人才可以買住宅!所以當超級有錢人找不到超級有錢建商給他入股,但眼紅錢全部都被超級有錢大建商賺走,所以超級有錢人就自己開建設公司,然後超級有錢人開的銀行就不借錢給沒開銀行的建設公司!最後就剩下開銀行的建設公司能賺了!銀行拿我們存的錢去蓋房子,然後賣我們賺錢,我們還要再和銀行貸款付他利息!不然就是付他比利息還高的租金!政府真的要好好想辦法實現居住正義啊!我建議政府不要讓建設公司蓋房子,只能政府蓋房子,可能比較能實現居住正義吧!
另外預售屋不能轉售這規定我感覺很像已經違憲了......
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 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 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 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596 號、 第709 號及第732 號解釋參照)。
會不會搞一搞有人申請釋憲,結果又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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