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65163895db84b77b66862217a01c134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如果你是適用新的房地合一稅,那房地交易損失的部份只能去抵你其他房屋出售有利益的部份,但不能去扣抵你公司從事其他非房地交易的營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