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08年購買小屋後,同年賣掉100年購入之大房,今年繳售屋之所得稅時或後,可以主張重購抵稅嗎? 因為牽涉到幾個問題,被搞得迷迷糊糊:賣房子適用舊制,買房子卻適用新制,要用哪一種重購抵稅標準? 大換小也可以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151827
科博哥 wrote:再請問,適用舊制的房產出售,用房屋評定現值跟縣市所定房屋出售百分比(台中16%)下去計算售屋所得的人,多嗎?稅捐稽關會刁難嗎? 100年買的房子要用現值比去算財產交易所得只能說找死....保證被查至於重購退稅新制的重購退稅是所得稅法14-8條舊制的重購退稅是所得稅法1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