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約兩家房仲簽約賣房子
合約都是到年底
其中一家 恕不方便提供名字
他們帶來的客人覺得都不像是要買房子的
想暫時請他們停止銷售
若要要求其停止銷售
是口頭告知就可以了嗎?
還是要結束合約呢?
這樣有違約的問題嗎?
因為我們還住在裡頭
每次約看都很不準時間
不然就是帶看的看起來就不是要買房子的....
wickwillie wrote:
不都是房仲的定型化合約嗎?
雖言定型化,其實很含糊。
每家仲介定調的合約,最後都不完全一樣。
所以還是自己得懂一些,覺得有模糊地帶的就要求寫清楚。
一般約在屋主未簽收訂金之前,通常是可以臨櫃或書面通知仲介取消合約的。只是合約上沒很清楚時,難免事後會受仲介騷擾。
其實也沒必要取消合約,
既然還住裡面,總會有些許犧牲。就忍了吧。
或是不要約在自己時間很緊地當下,盡量約在自己很空閒時,不怕客人不守時。
你看過我寫的 <<實實在在賣房子的程序與注意事項>>?
如果之前給了太多一般約,中途要轉給專任約,不是不可以。但是要一一通知,真的有些麻煩。所以剛賣的時候還是不要超過兩家為宜。
【七】簽約重點內容。
1.通常台灣仲介會要求拿4%的服務費。
這其實看物件大小,兩千萬以上給2%也可以(含大品牌)。
還有,越接近市價,給的可以越低,高於市價很多,當然不方便再砍服務費。
2.<仲介帶看過的客戶,屋主在三個月內不能自己賣>
如果合約上有這一條,那請在條款後面加註:
仲介必須在帶看後當天把客戶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告知屋主,此條款才生效。
3.每一家仲介對斡旋金的條文不同。但是最好在合約上寫上:
在屋主尚未簽屬出售同意並實收到訂金之前。所有買方與仲介的任何合約,包含所謂的斡旋金皆與屋主無關。
4.無論是專任約或一般約建議都能寫上,無責解約的條例。
其中包含:為防範一屋兩賣,即便售金已經達到底價以上,亦必須經屋主同意才算正式成交。仲介不得主張要依此收取服務費。
(個人曾遇到同時3家仲介都在現場,且都達底價以上,但是我只能選一家,其他的也只能默默放棄)
以上藍色部分,仲介制式合約都不會寫。不寫也未必一切依仲介。但是能寫上就能避免事後一些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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