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是一棟磚造平房,建於民國40-50年間,座落於鬧區大馬路邊,
沒有【房屋所有權狀】,也沒有【房屋稅籍證明書】,
只有土地所有權狀和地價稅單,
但有門牌、有電表。
因平房多處已倒蹋、荒湮漫草,
請問若要改建,
是
1.先以現有破房子去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取得權狀再改建,
還是
2.先拆完房子,重新建新房子申請新權狀呢?
兩種方法的利弊得失為何?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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