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30歲女病死家中「生前有發燒」! 請問這樣算凶宅嗎?

2020-02-27 9:43 發佈
生病而離開世間應該不算有冤屈把!
生病而離開不算兇宅,非自然死亡:上吊,跳樓,兇殺案...等才算
菜叫菜逼巴 wrote:
北市30歲女病死家中(恕刪)

被病毒殺死嗎???
中部我有間房子 社區就是這樣,這不是凶宅
但屋主擺爛不去看也不處理,味道都飄出來了,管理員只好請管區和殯葬業者一起去

唯一的管理員是個女的,不到30歲帶個小孩只顧白天時間
這事弄完後嚇到白天也不敢上樓,就離職了
台灣的凶宅定義目前大約分三系:內政部,民俗跟法官大人自由心證。
內政部的就是非自然死亡,而且還有期限:現任屋主持有期間。
民俗那就"族繁不及備載"了,從實體發生過非自然事件,陰陽眼阿飄到處逛到什麼刀什麼煞的都可包山包海。
至於因為前兩項搞成公婆說理後,只好去見清官,於是在過往判例中,出現了一個定義:買房子人的觀感,所以,即使是人肉叉燒包的廚房,只要買家不介意,照樣吉屋成交,反之,就是皇帝老兒住過的龍窩,也可能買主嫌以前住的滿屋子女人太監,是間太"陰"的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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