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最近看到房仲塞在信箱的傳單,有不少"賺錢金店面","滿租套房","超商承租中"
,"長期租約"的房子要出售,但是既然出租中就有租金收入,幹嘛不留著自己賺,
拿租金付房貸不就好了,那為何要賣?還是說屋主缺錢缺很大要週轉?
還是房東太佛心房子太便宜租導致無法付房貸?
另外我另一個疑問,如果買了有租約的房子要自用,要如何驅離房客收回房子呢?
甚至有房客已預付多年房租的要如何處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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