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今年初購入了人生的第一間房﹙應該也只有能力買這麼一次吧﹚
房子是登記夫妻共同持有
五月時,老婆的戶藉遷入新家,也申請了自用住宅
﹙目前老婆戶藉在台中的新家,我的戶藉則是在台北的爸媽家﹚
最近收到了兩人的地價稅的繳費單
發現到老婆的地價稅是以自用住宅用地計算的只要繳144元
而我的卻是以一般用地計算,要繳721元
請問這樣子的計算方式是合理的嗎?
還是說自用住宅的申請是兩人都要各自提出申請才會都以自用住宅的稅率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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