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父母在大約民國90年的時候在台北市購買了兩個坡道機械車位,在一棟電梯大樓的B4,有權狀,權狀上還有地址,地址是一樓的警衛室。
整個B4都是外售車位,大家的權狀地址也都在一樓的警衛室。
這棟樓從B1~B4都是汽車停車場,每一層的各個角落都有若干的機車停車位。
長年以來擁有車位的此棟住戶或是外售車位的擁有者都把自己騎的摩托車停在這些機車位上,你的車位在B3你就在B3找個位子停,你是B4外售車位的擁有者,要牽車的時候就騎著摩托車到B4,找個位子停再換自己的汽車,大家打打招呼相安無事。
直到有一天我母親騎著摩托車往B4去的時候事情就發生了
反正以後就是不準停了啦!你們這些外售車位的住戶通通不準騎摩托車進來!
由於我母親常常是買完菜,又或者是用摩托車載著東西去換汽車,要把摩托車停在大樓外頭再提著東西走好一段路再下到B4實在有點不方便,於是我母親問我可不可以去問問到底是怎麼了?怎麼突然不給停了呢?
於是我參加了此棟樓的所有權人會議
詢問過後,這些年來也的確沒有發生摩托車上下車道造成危險的案例,也沒有這樣的風險
B1~B3車位的所有權人也可以繼續騎摩托車出入
只有B4的不行,就是不行
我當下建議,如果是擔心有陌生人會這樣跑到車庫裡,不如我們來對可以進出B4的摩托車進行車牌管制?
B4只有30多個車位,我們就規定一個車位只能一台摩托車進出,這樣是否可能?
總之那場會議就是個冷嘲熱諷大會,小弟我最後也詢問了主委,這些摩托車位,包含一樓你們拿來放涼椅的位置,按照法律的規定似乎都應該是獎勵機車停車位,是應該對公眾開放的,你們透過這些本應該對公眾開放的機車停車位而取得了更高的建築容積率後再把一樓中庭的機車位畫掉放上涼椅,變成你們的公共空間
現在又禁止我母親使用B4的機車停車位,這樣似乎不大合理,可不可以再想想,我們取得一個平衡?
我得到的答案是:我們的住戶裡頭有律師,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一個禮拜後,放涼椅的位置上重新劃上了機車停車位,然後上頭再放上涼椅
這幾年來我也不爭了,我把其中一個車位出租,在公司旁給我母親租了一個平面的車位,方便她使用
我自己則是使用名下的另一個機械車位,一樣把機車停遠遠的,再走去換汽車
直到今天我注意到大樓前的這個牌子

啥?B1,B2是公用停車位?通通都是住戶在停的啊?而且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停的好好的耶!
這到底是什麼啊?有人可以跟我一起探討探討嗎?
小弟我這幾年來小小生意也稍微有成,但是就是雞腸鳥肚了些,我就是好想騎摩托車到B4啦!
想知道我到底有什麼角度可以切入去爭取這件事
當然如果從頭到尾我的觀點都是錯的,那我就摸摸鼻子釋懷了
希望有懂這個的人可以幫助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