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房屋仲介有糾紛,查到網路資訊如下,跟我非常類似,報載房仲業者的「霸王條款」,「買家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應給付服務費」,只是這回卻有法官不認同,罕見判決房仲不得收取服務費。新北市一名屋主委託房仲賣房,房仲找到出價高於底價的買家,事後雙方雖沒簽約,房仲仍依契約條款,向屋主索取3%約100多萬服務費,但高等法院認為房仲業者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對消費者不公平,判決房仲敗訴定讞。
是真的有這判例嗎?又在哪可查得原文判決書可供參考。
現就是要蒐集證據準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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