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狀況,買賣房屋總價款伍佰萬,仲介說買賣契約書只能寫四百五十萬,另外五十萬只能配合說買屋主的舊家具(實際上是沒有家具,房地合一稅因素),請問合法性?有法規規定嗎?(仲介說沒有法規規定不可以這樣)
ya18 wrote:
最近遇到狀況,買賣房屋總價款伍佰萬,仲介說買賣契約書只能寫四百五十萬,另外五十萬只能配合說買屋主的舊家具(實際上是沒有家具,房地合一稅因素),請問合法性?有法規規定嗎?(仲介說沒有法規規定不可以這樣)(恕刪)
不用理仲介
你們談好500萬..
那買500就是寫500
敢寫450就告死他們
因為會影響到未來你們賣屋時的稅金
不要給人家方便而增加自己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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