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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房客合約到期後,不搬走也拒接電話的處理方法

狀況如下:

房客合約到期一年以上,房客並沒有來續簽,在2018年就到期了。
家人當初有請他來續簽,但都被推脫掉,家人就想說有繳房租就算了,這樣一天過一天

在近期,房租已經拖欠三個月以上沒繳
人也連絡不到,電話不接,在門口貼紙條也立即被撕掉

因為用柔性勸導的,每天打電話傳簡訊,這幾天去貼紙條
完全避不見面的狀況
(但他是繼續住在裡面的,管理員都有看到他)
感覺這種方式完全沒用..想說繼續拖下去也不是辦法
家人是那種一件事情懸著就會每天很煩躁的
目前家裡面氣氛都不太好,因為這件事情的關係= ="
我就想說是不是要採取一點行動
(但我還沒跟家人提,先上來01請教XDD)

目前家人是心態是
不想再租給他了,只希望他趕快搬走

我現在是這樣想的
柔性的完全沒用,就要跟他來硬的,真的不能再拖下去
家裡少了這筆房租收入是有差的...

請問:

簡訊+門口張貼紙條,告知對方最後寬限七日
如果不出面解決就進去換鎖的方式並且清空房屋
這種處理方式是否可行..?

如果不行的話,是會犯上什麼法嗎..?如果只是罰罰錢的話...

然後走法院等強制執行一整個流程下來
好像要六個月以上...那真的太久了...這件事情現在一定要趕快處理好
有沒有什麼好的方法...感謝各位先進了><
2019-05-29 19:42 發佈
租約到期後沒重簽或續簽合約,且房東持續向房客收房租,那租約就從定期契約自動變更為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狀態下,房東不能隨便片面終止租約,這對房東相當不利!

但目前房客已三個月未繳房租,應以違反原合約內的規定,建議樓主應主動藉此機會將不定期合約終止,後續如要繼續承租則雙方再另行簽定合約!

另依土地法規定,房客積欠租金,扣除押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時,房東得收回房屋。換句話說,若原來租房屋時預收的押租金為兩個月,房客必須欠租四個月(扣掉押租金的兩個月及另外又欠租金兩個月,共計四個月),房東才可以請求收回房屋。

已上供樓主參考!

也可google-"租約 續簽" 或 "房客 不繳房租" 應可查詢到相關資料!
我有稍微爬過文..想再確認一下
只是大部分文章都是說什麼走法律途徑..
結果就是時間實在太久
所以特別來請問有沒有其他處理方法
以及最壞的情況是會被判怎樣

目前就是可以終止合約的情形...也想請他搬出去
但都避不見面...走法律途徑..太久了
所以想問問有沒有其他 直接的處理方法

另外有在網路上爬到一篇處理方法
這樣是否程序時間會縮短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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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不用這麼麻煩

先去郵局寄催租及終止租約(租金未繳)的存證信函給房客

同時表明甚麼時間(年月日+時間)要更換鑰匙 屆時房客就無法進入

不管房客是否拒收或收不收得到

都已經達到意思通知的意思

時間一到 立刻打電話報警 說明有人侵入你出租的房間

你要告他"侵入住宅"罪

等警察一來 堅持你要告的是刑事的"侵入住宅"罪

而非民事的租約糾紛 這是因為

警察只管刑事案件 不管民事案件

只要這樣處理 大部分房客一聽不能進入

都會在期限到來那天賴在那 等你叫警察來

警察一來 百分之百房客都應該會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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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_Bian wrote:
另外有在網路上爬到一...(恕刪)


目前是不定期契約,對屋主不利,所以務必把握這次機會來終止合約。

你說的「寬限七日」應該是無效的…片面主張無法取得合法支配使用的權利,太躁進,小心對方反咬你一口(被錢逼急了,甚麼錢都敢賺)!

如你查到的…
必須先發存證信函催租,來證明對方違約。
再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合約。
然後你才能拿回「合法支配使用」的權利,才能處置(換房鎖,讓他無法回家。但他要回家拿東西時,你無法拒絕)。

但是你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拒收(他一定可以找到合理理由),你一樣必須等待公示送達的時間。如果對方表示異議,時間又拖更久。更麻煩的是…萬一他把東西丟在屋內…你也不能隨意處置,必須另置他處妥善保管。

遇到了…還是建議把訴訟程序跑完,立於不敗之地,取得完整處置的權力。你不讓他回家,他擺爛…處理時間也不會省太多。而且他爛命一條,東主張西主張,你跑法院就煩死了…運氣不好,過程中有漏失,就是他訛錢的機會。

建議同步進行!但整體時間應該差不多…無論如何,存證信函先發,才有依據,也才能開始後續活動。

請問存證信函是發兩封嗎?

第一封是催繳的
第二封是終止合約 是這樣嗎?

假設在終止合約信函寄出後,我的狀態是不是具有了房屋管理權人(支配權)
然後在這狀況之下不走民法
因為我有房屋支配權
直接走刑法306條
也可以順便請他離開
然後屋內東西請他帶走否則以廢棄物處理
這樣可以嗎?


不知道我有沒有什麼地方理解錯誤?
另外,謝謝先進的詳細回應
謝謝
Y_Bian wrote:
狀況如下:房客合約到...(恕刪)


來來來
我請教一個問題
這間房子有沒有報稅?

Y_Bian wrote:
狀況如下:房客合約...(恕刪)


直接把房門拿掉
不要進入房間

然後等房客來告你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請問樓主有去法院公證嗎?
Y_Bian wrote:
狀況如下:房客合約...(恕刪)

Y_Bian wrote:
狀況如下:房客合約...(恕刪)


文中有提到紙條貼了都立即撕掉 ,

那跟管理員詢問一下房客的作息 , 挑個在家的時間去貼紙條

然後旁邊等一下準備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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