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跟大家探討有關重購退稅的預售屋買賣問題
舉例情況如下: 先賣掉舊宅,後簽訂預售屋合約
有關重購退稅財政部有2個解釋函
1. 釋示函令標題「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如符規定可申請退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此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准予適用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9/10/09台財稅第790694252號函)
2. 釋示函令標題「於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2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准照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
大家都知道,預售屋合約其實是包括兩個部份,一個是購買建物,一個是購買土地,購買的權利大小及金額付款方式等都在預售屋合約中說明的很清楚,按前面第一個解釋令,重購退稅的條件必須是該預售屋在此2年內建造完成,但是第二個解釋令有關土地買賣則按訂立買賣契約日期為准
如按上面舉例的情況,在2年內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但該預售屋無法在此2年內建造完成
1. 是否可按第二個解釋令主張在2年內重購土地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 (其實我心裡的答案是不行)
2. 若不行,此二個解釋令是否相互違背? 購買預售屋的土地與購買純土地有差別待遇?
按此條例的立法精神應為豉勵民眾重購自用住宅以提高居住品質,預售屋合同應視為重購住宅,不應有2年內完工的限制(國內多數大型集合住宅少有在開工後2年內可完工者)
以上純法令探討,請各位不吝賜教,勿酸勿砲,非常感謝
ugogy wrote:
大家好,想跟大家探討有關重購退稅的預售屋買賣問題
舉例情況如下: 先賣掉舊宅,後簽訂預售屋合約
有關重購退稅財政部有2個解釋函
1. 釋示函令標題「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如符規定可申請退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此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准予適用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9/10/09台財稅第790694252號函)
2. 釋示函令標題「於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2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准照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
大家都知道,預售屋合約其實是包括兩個部份,一個是購買建物,一個是購買土地,購買的權利大小及金額付款方式等都在預售屋合約中說明的很清楚,按前面第一個解釋令,重購退稅的條件必須是該預售屋在此2年內建造完成,但是第二個解釋令有關土地買賣則按訂立買賣契約日期為准
如按上面舉例的情況,在2年內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但該預售屋無法在此2年內建造完成
1. 是否可按第二個解釋令主張在2年內重購土地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 (其實我心裡的答案是不行)
2. 若不行,此二個解釋令是否相互違背? 購買預售屋的土地與購買純土地有差別待遇?
按此條例的立法精神應為豉勵民眾重購自用住宅以提高居住品質,預售屋合同應視為重購住宅,不應有2年內完工的限制(國內多數大型集合住宅少有在開工後2年內可完工者)
以上純法令探討,請各位不吝賜教,勿酸勿砲,非常感謝
1.應該沒辦法...
2.沒違背
不同土地本來就存在不同的限制
住宅..商業..工業..農地..在購買時本來就是存在不同的限制和差別待遇
純粹的土地買賣和自宅用地的預售屋存在差距..沒什麼好奇怪的才對
畢竟二者間是等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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