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我父親有一塊原為農地於數10年前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住宅區建地),但一直未申請做建築使用且目前依然作為農業使用,
日前也取得縣政府「農業企劃科」的農地使用證明並且公共設施也未完竣,但是「都市計畫科」卻又回函此土地不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條的兩款規定,其回函為「該前開所述地號土地無上開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
內容所稱之規定。
請問是否有大大有類似的經驗,也就是原為農地但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後但依然做農業使用,於繼承時可否免徵遺產稅的案例?
是否有土地代書之前有辦理一樣的案件?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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