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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關於拆屋還地,痛苦萬分

事由:
本人家裡一塊農地父母於民國92年租與乙蓋了間鐵皮建築,期間都有簽定期租賃契約。
但於100年此人因債務問題,將該鐵皮拍賣,由丙於102年拍賣取得。
但丙卻故意拖延時間不與我父母簽定型化契約,致使契約成了不定期契約至今。
中間雖有口頭約定每月以12000租金支付,但父母其實想收回不再租賃。
目前地上物由丙另租丁,從事廚具買賣。

提告:107年2月 拆屋還地
對方主張土地法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不定期租賃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民法第148 條第2 項誠信原則。
理由:為何租前一手已知農地非農用而不主張,租丙卻主張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丙將鐵皮另租他人,但丙主張租的是地上物鐵皮,非基地。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未達兩年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合約有載明禁止另租他人,但與第三項同理可能遭駁。

結果:11/19辯論終結,一審敗訴可能大。

天天苦思該如何對策:
之後我有看到民法425第二項
第 425 條
1.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目前契約狀態:未經公證,之不定期租賃,符合民法425第二項。

策略:
讓父母將土地贈與我,再主張民法425第二項,租賃契約不存在。
但又想到民法第148 條,誠信原則,對方可能主張贈與對象為子女,理應知曉地上租賃情形,卻故意轉移所有權而以民法425第二項,欲主張租賃契約不存在,恐有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48 條真的是帝王條款,萬用!

不知是否有高手有法解開這窘境,感激不盡,小弟感謝萬分。

以上
2018-11-12 13:23 發佈
一審應該會贏吧。


不是違建?非農用途啊。


不然買賣,自建…等 理由。

叫他把鐵皮屋移走。

不定期契約,不就是可以隨時找理由 解約 的意思?

imzong wrote:
事由:本人家裡一塊...(恕刪)




不定期就是 提前告知,收回自用。



為什會搞到打官司,這也很……


你是想給對方 漲 租金,談不合吧?
感謝 上述網友的回應

因為是租地建屋,且不定期租賃,不適用民法450,而是土地法103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若欲終止須符合土地法103任一條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若是租人房屋且惡房客不走,又是不定期租賃,得符合土地法100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出賤招,叫他人天天撿舉違建,拆了之後,到時他拜託你解租。

我加這邊夠偏僻,路邊違建照樣有人去檢舉,照樣拆。
這時代,只要有人檢舉,公務員絕對不敢包庇。
乙與丙早早就認識了嗎?
感覺樓主中了仙人跳
若敗訴請法官主持正義提高租金並訂定期租約,多花個2-3年
不然就出賤招,叫他人天天撿舉違建
不懂? 100年此人因債務問題,將該鐵皮拍賣,由丙於102年拍賣取得

買賣不破租賃契約,管丙要不要簽~ 時間到照寄存證 宣告中止契約!

但您102年到現在都沒有打契約?? 那還是先存證明白中止契約!
丙與租賃人 原則上跟你沒關係,租賃人又不是直接付租金給你! 是丙付租金給你!但法律要保護無辜第三者租賃人!
要先處理丙跟你的關係,租賃人才有依據要離開還是再租下去!
因為您想直接拆除建物會影響第三人權益! 所以先處理你跟丙的合約關係才能理出個頭緒!

但一般都會打約建物幾年後歸於地主(不太可能要拆除後再歸還吧),你的建物(鐵皮屋)為何會只有出租土地,明知會建後出租??

不要自已搞! 找律師處理! 比較穩!

去找律師吧

如果你不知道怎麼辦

律師會是你最好的選擇
事實部分是不是有錯誤,乙之房屋因債務而由丙拍定,乙又出租予丙?
乙已不是房屋所有人,怎出租予丙?
抱歉 應該是丙另租於丁 已修改

謝謝各位網友的建議

此事就是聽信律師可以提告,該律師說的自信滿滿沒問題,因此委任於他。

結果對方也請了律師,在土地法103攻防上,我方沒一條佔的上風

連傳來的證人丁供詞都對我方不利,去找律師他開始沒了當初的自信,說話也吞吞吐吐。

想到這,我又更加痛苦。

經過自己多月來了解法條,閱讀判例,才知此情形對我方即為不利。

很多不動產蟑螂,多用此法佔用他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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