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遺囑優先特留分?

孝孫辭掉工作顧病嬤 獨繼承千萬遺產…惡伯父眼紅 | 三立新聞網 | 為何遺囑優先特留分?

兒子不是應該優先有特留分?
2018-11-03 16: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遺囑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似乎是用民法第1145條判的,另民法對特留分的比例有更改了。



引用來源:民法修正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這是民法第1145條的喪失繼承
如果繼承人不孝,被繼承人可以表示剝奪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所謂的特留分,前提是仍為繼承人
如果連入場資格都沒有
當然就連特留分都沒有

剝奪繼承後,繼承權已經喪失了
當然連特留分都沒有
(連入場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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