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似乎是用民法第1145條判的,另民法對特留分的比例有更改了。引用來源:民法修正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這是民法第1145條的喪失繼承如果繼承人不孝,被繼承人可以表示剝奪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所謂的特留分,前提是仍為繼承人如果連入場資格都沒有當然就連特留分都沒有剝奪繼承後,繼承權已經喪失了當然連特留分都沒有(連入場資格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