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眾前輩們,弟有一事相教:有一建蔽率50%的住一建地如附圖,面前臨12米都計道路、側臨10米都計道路,深度最長邊為18米、短邊15米、平均寬度約7米,據土地使用管制條例得擇面前路退縮3.5米,在此基地條件下,是否得以申請建築執照?另根據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附表:是否只要基地面寬大於3.5米、深度大於14米便不屬於畸零地、亦或前院、側院退縮之後,寬度及深度至少要等於3.5米、14米才不屬畸零地?盼前輩們不吝賜教,感恩萬分!
pmc88003 wrote:版上眾前輩們,弟有...(恕刪) 你這塊地要依臨12米計畫道路那邊檢討進來,因為10米那邊折減後會不足8米,所以不符合規定。如果依12計畫道路為面前道路檢討的話,寬度和深度就依我畫的那樣計算,如果10米計畫道路這邊有退縮或留騎樓的話,就要依附表二檢討,如果什麼都不用退縮的話,就依附表一檢討,但都可以依第5條的規定折減寬深度,如果檢討起來寬深度不足的話,就要與鄰地合併建築,但鄰地如果有第8條規定的情形的話,你的基地就算寬深不足也可以單獨建築。
pmc88003 wrote:抱歉,小弟資質駑鈍...(恕刪) 你要先確定10道路那邊是否需要退縮,如果要的話就要用附表二的寬深度檢討,也就是寬度要大於7.1公尺、深度要大於14公尺,假設10路也要退縮3.5公尺的話,可能要先跟建管單位確認這個3.5公尺是否可以含在7.1公尺內,如果不含,就變成寬度要大於3.5+7.1=10.6公尺,這個是寬度的部份,因為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裏面沒有寫是否要計入或不計入。另外,深度的部份依附表二就是14公尺,這個14公尺已經含那個需退縮的3.5公尺了。如果10米道路不用退縮的話,就用附表一檢討,假設你的基地寬度算出來是寬度8米、深度12米的話,附表一面臨12米道路的最小寬度3.5米、深度14米,依第5條規定折減,(8-3.5)÷0.1=45, 45*0.2=9,深度可以折減9米,但是第5條第4項規定,依法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地之基地,其基地深度減騎樓或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八公尺。所以最小的深度變成8+3.5=11.5米,12米大於11.5米,所以合乎規定,就不是畸零地。寫了一堆,不知您是否看得懂嗎?
pmc88003 wrote:Dear Sir,...(恕刪) 不行!這個是因為都市計畫土管的退縮規定而影響基地的建築設計,所以另外訂定可以不適用土管規定的狀況,跟畸零地檢討不一樣,所以你還是要先檢討畸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