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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賣房子超過一年,已完稅過戶,移轉登記完成的買賣,被稅務局要求補稅一百多萬!!

各位大大好,我實在走投無路,想到這裡或許可以幫我找到一條生路,請知道解決方法的各位先進協助我!

事情案由:

去年(106年)三月我和媽媽一起將老家賣了,土地是我媽媽的,房子是我的(房子當初是在82年父母用我的名字由平房改建成四樓透天,當時我已成年).而賣的時候,媽媽已經用過了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另一棟房子).因此這次買賣也是使用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稅率去辦理,當時代書送件至稅務局,而稅務局也審核過了,當然土地也順利移轉完成.
但今年(107年)六月底,忽然收到稅務局的公文,要求我媽媽補稅,我一看真的是昏倒了,竟然要繳納一百多萬的稅金.細看稅務局公文裡的理由,是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五項及第4款規定,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之要件.

稅務局認為我是已成年子女,並不符合該要件,因此要求媽媽補稅,也就是改用一般用地稅率.

我細看了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五項規定,該項是針對已經用過一生一次的人來規定的.裏頭共規定了五個要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這五個要件,我和媽媽都符合.現在問題在於稅務局因為這第四點"未成年子女"的問題,說明我已成年,所以不符合要件.我實在難以理解.因為其他四個要件我都符合了,我是因為成年的關係,所以被要求補稅.真的是這樣解讀這五條要件嗎?

稅務局找了我和媽媽去局裡一趟說明,他承認稅務局有錯,當初承辦的代書也有錯,因為已經完稅過戶了,代表已經通過審核,現在是因為政風單位查到有問題,所以這種錯誤必須我媽媽承擔補繳一百多萬的稅,這樣公平嗎?

須知道土地房屋買賣,因為我和媽媽是為了處理債務才會賣房子,在找仲介洽談時,本就已說好不管稅如何,我們只在意可以實拿多少,多的自然是你們仲介的.代書是仲介引介的,現在出問題,我也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價金和議的狀況

至於稅務局更是如此了,他們就只是說他們有錯......然後呢?兩手一攤......

我和媽媽已經因為經濟困難而苦....身上也沒有多餘的現金,媽媽的名下只剩下一筆土地,而這筆土地是祖墳所在位置,是宗親大家共同持有的.....我們實在繳不出這筆龐大的稅金,稅務局竟然又說可以拍賣祖墳來換錢繳稅.....談到這裡我也談不下去了....
不只要我們繳稅,拿不出錢去找祖先的墳墓要,那我哪裡有顏面生活在這個世上啊???

我實在是無言了.....

請問各位大大,有甚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2018-07-17 21:51 發佈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這條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設戶籍。難道這間房子只有你設籍?不過,這種問題應該還是找律師詢問才是正解。
wy8632 wrote:
各位大大好,我實在走...(恕刪)
回應大大,老實說我也遭受過類似接近大大的這種事情,我是完成過戶後
第四年八個月才被通知,老實說國稅局是流氓,如果沒強力的靠山,通常他們說了算
,我也找了律師咨詢,最後的結果是跟他們談判,用分期的方式處理,唉
你媽媽有設籍在這房子嗎?若有,應該就符合條件。因爲你已成年,所以要看你媽媽符不符合一生一屋條件。
這塊土地(包含房子),我和媽媽都設籍六年以上了......老家....
當時(現在也是)我和媽媽都已沒有房子,目前是租屋居住.
媽媽如主文所述,使用過一生一次,這次是用一生一屋的條件.
而我本身則沒有土地也沒有房子,也沒有使用過一生一次.
我媽媽在這五個條件中都符合,稅務局是因為我是"已成年子女",不是"未成年子女",
而導致第四點不符合!

wy8632 wrote:
這塊土地(包含房子...(恕刪)


這樣應該是符合條件,你不要過於強調你的身分,容易讓稅務人員被誤導到未成年以及已成年問題,只要就法條去論,妳母親符合條件,就據理力爭。根據條件四,"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6年。所以請稅務人員看清楚。


wy8632 wrote:
這塊土地(包含房子),我和媽媽都設籍六年以上了......老家....
當時(現在也是)我和媽媽都已沒有房子,目前是租屋居住.
媽媽如主文所述,使用過一生一次,這次是用一生一屋的條件.
而我本身則沒有土地也沒有房子,也沒有使用過一生一次.
我媽媽在這五個條件中都符合,稅務局是因為我是"已成年子女",不是"未成年子女",
而導致第四點不符合!


這我來猜想一下,如果有錯請點解:
1)土地與房屋產權不同人(分屬兩人),因此兩人必須同時符合34條第五項的五項要件才行。
2)因為當時的納稅人為您母親,因此才找她來說明補繳,其實是你的條件有不符問題。
3)因為房子已經賣了,所以這稅可能免不了。但是可以依照稅法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面積大於賣掉這棟)也可省下這稅金。
應該可以和國稅局協商金額,畢竟他們已經審核通過,表示他們也有疏失
即然稅務局承認有疏失,何不用提告相關稅務承辦人員和代書來協商。
這種專業問題本就是只有相關人員才會了解,專業人員搞烏龍,當然要承擔起應付的責任。
協商過程不用扯太多。
勸樓主不要用協商,協商你就弱了,老實說你就被傻傻因不懂法而誤課了。你完全合法,你媽媽的地適用的是自用住宅的地價稅,沒有哪條法令說你媽媽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要繳土增稅,卻不能適用一生一屋的規定,在我眼裡,你完全合法且站得住腳(稅務人員不一定稅務比我專業),合法的事,若是我,絕對據理力爭。在我(稅法我應該算專業)眼裡,是這位稅務人員不懂稅法。你現在要注意的事,就是盡快和稅務人員溝通,他若堅持,要趕快在30日內申請復查,法律很重視"程序",你若超過時間,你會站不住腳。行使救濟程序時也不用繳他誤課的稅,復查後才有行政訴訟問題,但依我判定,你有機會在依法有據的溝通時期,就令稅務人員更正。不要怕怕虛虛的,法律是欺負不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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