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我實在走投無路,想到這裡或許可以幫我找到一條生路,請知道解決方法的各位先進協助我!
事情案由:
去年(106年)三月我和媽媽一起將老家賣了,土地是我媽媽的,房子是我的(房子當初是在82年父母用我的名字由平房改建成四樓透天,當時我已成年).而賣的時候,媽媽已經用過了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另一棟房子).因此這次買賣也是使用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稅率去辦理,當時代書送件至稅務局,而稅務局也審核過了,當然土地也順利移轉完成.
但今年(107年)六月底,忽然收到稅務局的公文,要求我媽媽補稅,我一看真的是昏倒了,竟然要繳納一百多萬的稅金.細看稅務局公文裡的理由,是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五項及第4款規定,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之要件.
稅務局認為我是已成年子女,並不符合該要件,因此要求媽媽補稅,也就是改用一般用地稅率.
我細看了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五項規定,該項是針對已經用過一生一次的人來規定的.裏頭共規定了五個要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這五個要件,我和媽媽都符合.現在問題在於稅務局因為這第四點"未成年子女"的問題,說明我已成年,所以不符合要件.我實在難以理解.因為其他四個要件我都符合了,我是因為成年的關係,所以被要求補稅.真的是這樣解讀這五條要件嗎?
稅務局找了我和媽媽去局裡一趟說明,他承認稅務局有錯,當初承辦的代書也有錯,因為已經完稅過戶了,代表已經通過審核,現在是因為政風單位查到有問題,所以這種錯誤必須我媽媽承擔補繳一百多萬的稅,這樣公平嗎?
須知道土地房屋買賣,因為我和媽媽是為了處理債務才會賣房子,在找仲介洽談時,本就已說好不管稅如何,我們只在意可以實拿多少,多的自然是你們仲介的.代書是仲介引介的,現在出問題,我也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價金和議的狀況
至於稅務局更是如此了,他們就只是說他們有錯......然後呢?兩手一攤......
我和媽媽已經因為經濟困難而苦....身上也沒有多餘的現金,媽媽的名下只剩下一筆土地,而這筆土地是祖墳所在位置,是宗親大家共同持有的.....我們實在繳不出這筆龐大的稅金,稅務局竟然又說可以拍賣祖墳來換錢繳稅.....談到這裡我也談不下去了....
不只要我們繳稅,拿不出錢去找祖先的墳墓要,那我哪裡有顏面生活在這個世上啊???
我實在是無言了.....
請問各位大大,有甚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wy8632 wrote:
這塊土地(包含房子),我和媽媽都設籍六年以上了......老家....
當時(現在也是)我和媽媽都已沒有房子,目前是租屋居住.
媽媽如主文所述,使用過一生一次,這次是用一生一屋的條件.
而我本身則沒有土地也沒有房子,也沒有使用過一生一次.
我媽媽在這五個條件中都符合,稅務局是因為我是"已成年子女",不是"未成年子女",
而導致第四點不符合!
這我來猜想一下,如果有錯請點解:
1)土地與房屋產權不同人(分屬兩人),因此兩人必須同時符合34條第五項的五項要件才行。
2)因為當時的納稅人為您母親,因此才找她來說明補繳,其實是你的條件有不符問題。
3)因為房子已經賣了,所以這稅可能免不了。但是可以依照稅法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面積大於賣掉這棟)也可省下這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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