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大 父母贈與給子女土地問題

請問大大 父母贈與給子女土地問題

土地是我母親全部持有,目前因為土地要過戶給子女(三位)共同持有
但是大家都只是一般上班族,土地增值稅要約要70萬元...

請問:
1、家中兩位今年有婚嫁喜事,婚嫁贈與免稅額100萬,跟贈與免稅額可以分開算的嗎?
2、土地母親全部持有,可以先夫妻贈與給我父親,這樣可以多一份免稅額(一人一年220萬)嗎?
(夫妻贈與之後有限定多長期間內不能贈與給其他人的規定嗎?)

以上

網路上已爬文許久,比較多是分開討論,關於婚嫁贈與跟土地移轉贈與這一方面沒有看到討論文。

麻煩各位大大了 謝謝!!
2018-07-12 11:58 發佈
molly32334 wrote:請問大大 父母贈與...(恕刪)

婚嫁100萬與免稅額220萬是分開計算沒錯,但要留意婚嫁贈與的計算期。
先做夫妻贈與,再移轉給小孩,可多一個爸爸的免稅額。
增值稅70萬還是免不掉,除非變成遺贈 才有機會免
合建都更不簡單,要事先好好談.出租房屋至少2個月押金+首月租金.千萬別變成不定期租賃.
經過繼承的手續 土增稅會歸零重新計算
如果在免稅額內 等於完全免費
如果超出免稅額 也是10%起計算
如果土地是103年以前取得的 繼承之後子女賣出土地的話 也完全排除房地合一稅
這樣等於有可能一毛錢也不用繳給政府

但是如果是贈與的手續 則要繳交土增稅以外
如果贈與後再賣出土地 等於子女拿到土地已經超過103年了
還要繳交房地合一稅

如果短時間不會賣土地的話 建議還是經過繼承的手續比較好
短時間要用錢的話 還不如父母先賣土地 再逐年贈與子女

如果父母財產差異很大的話 最好均衡一下
目前配偶第一個去逝的 遺產稅免稅額大約1800萬 第二個大約1300萬
如果其中人財產很多 另一個幾乎沒有的話 那就相對的浪費免稅額
以後子女要多繳很多遺產稅的

Yaude Huang wrote:
如果父母財產差異很大的話 最好均衡一下
目前配偶第一個去逝的 遺產稅免稅額大約1800萬 第二個大約1300萬
如果其中人財產很多 另一個幾乎沒有的話 那就相對的浪費免稅額
以後子女要多繳很多遺產稅的

如果第一個去世的遺產比較多,善用民法1030-1條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免稅額可以高於1800萬
cinnamon coffee wrote:
如果第一個去世的遺產比較多,善用民法1030-1條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免稅額可以高於1800萬


這個我知道 但是麻煩

而且如果遺產的來源不是婚後買來的
而是繼承更上一代的 是無法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而且就算可以做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些分配出去的 我記得是不能夠將土增稅歸零的
白白浪費一次土增稅歸零的機會

能夠在世的時候分配好還是比較好的


Yaude Huang wrote:
而且如果遺產的來源不是婚後買來的
而是繼承更上一代的 是無法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誰告訴你的?
Yaude Huang wrote:
這些分配出去的 我記得是不能夠將土增稅歸零的
白白浪費一次土增稅歸零的機會

是沒錯,但又不課增值稅哪有差?(剩財分配得不課增值稅)
Yaude Huang wrote:
能夠在世的時候分配好還是比較好的

哪裡好??

你不懂還是找代書問吧!!
我一樣建議.

等繼承!!!

除非你們手足有問題!!!!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我一樣建議.
等繼承!!!


你有沒有看我前後文阿

我是指夫妻兩個人分好
互相贈與免稅
善用夫妻分兩次死亡時子女繼承的免稅額與土地增值稅歸零的效果

雖然可以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可以不客增值稅
但是連遺產稅的歸零動作也消失了 你必須第二個人死亡後 才能讓土增稅歸零
這一拖可能又是一個十年

給兒女還是用繼承的 這是我一直贊成的
只是一堆人總是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理由 認為在生前將財產均勻分配多此一舉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程序是有規定的 而且夫妻雙方的財產都要提供
處理不好沒有辦成 還不是要多繳稅
何況一路繼承來的祖產也不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項目裡面
夫妻兩人事先分好 以後子女辦遺產程序簡單很多
幾天就搞定了

下面是國稅局參考的內容
簡單講就是要按照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申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逾期沒申請或取得土地後再次轉移 一樣要要交土增稅(從死亡那個人當初取得的時間算起,不是繼承的時間算起)

生存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自遺產稅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後,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方式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申報,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生存配偶若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申報,該局於接獲國稅稽徵機關通報後,會發函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屆期未申報,將以被繼承人(即死亡配偶)取得該土地之原地價為原地價,及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惟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將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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