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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鬆綁建築融資 建商叫好(較好)

一旦政府提供更佳的融資條件,如提高土建融資成數、長期低利融資成本。
加上 
蔡政府勞工政策,如每年調高最低工資、一例一休等,成本會非常迅速直接轉嫁在終端消費者上。
最終
建商沒有資金週轉壓力、土地成本越買越貴、蛋白區價格越開越高,基於比較利益下,天龍國外的蛋黃區新屋每坪單價持續創新高。
結論
建商房價高高開、房屋慢慢賣,若沒有像SARS,金融海嘯等大利空衝擊,房價短期(3年)怎可能會有下探可能。


(純粹抒發心情,勿筆戰)



鬆綁建築融資 建商叫好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3199722
2018-06-15 7:3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新聞 建築融資
d8757184 wrote:
一旦政府提供更佳的融...(恕刪)


這個在別樓說過了,這是為了政策鬆綁,舉凡醫院、社會住宅、廠房、日間照護機構加入這個鬆綁,不是一般住宅的建築融資申請。

當然建商也可以把社會住宅合併一般住宅申請建照,那麼這價格還能「調」多高?
這個新聞的重點不是在放寬建築融資上限,應該是在這個:
業者也建議放寬不動產放款一律須提1.5%呆帳準備規定

現在利率都偏低,有的大型建商若又配合提存款,利率條件或許更好,在要提1.5的備呆下,銀行不賺錢,要推業務也是很難。

放寬融資上限只是解決燃眉之急,放寬提備呆的比率,才能有助業務推展。

不過,金管會留一手,用行政命令就要納入放寬的範圍,這種方式只會讓建商有下手的機會,去影響官員擴大適用範圍。

危老條例有具體特定目的和作法,都還要用特別法的方式,排除銀行法的上限,為何這種只用一句公益性(社會住宅由建商來做會是公益?? )、一個方向,就想用行政命令,隨時擴大或縮小範圍...

金管會,你是當建商是吃素的??
1paper wrote:
這個新聞的重點不是在...(恕刪)


「金管會留一手,用行政命令就要納入放寬的範圍,這種方式只會讓建商有下手的機會,去影響官員擴大適用範圍。」

請問行政命令是要放寬什麼範圍?

新聞講的是要修正銀行法第72條之2,要擴大但書的範圍,

銀行法第72條之2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依照目前新聞,但書是要放寬配合都市更新、長照機構、社會住宅等政策,鬆綁建築融資30%之限制。

所以並不是用行政命令,仍要要走修法的程序。
覺得這新聞對手上餘屋已經不多的建商來說,表示有機會承做更多的建築工程或標案,畢竟政府要推長照或社會住宅本身肯定沒能力只能BOT。但對套套來說,表示手上的房子因為供給變更多及替代選擇性,房價漲價只會更加困難。同時也顯示多數銀行都已經滿手空屋或呆帳逼近30%上限,再不解套營建產業就快沒案子可以施工養活員工了。
efent21 wrote:
「金管會留一手,用行...(恕刪)


這是本來要作的方法,但你多看幾則,或有聽到消息的話,主委有說到,要用行政命令...,這樣比較快,之類的話。

所以呢,修法當然才是正當,但用行政命令的話不苟同。
efent21 wrote:
「金管會留一手,用行...(恕刪)


要用行政命令放寬,修法方式很容易的,也真的是最快,但書加一個概括授權即可。
但也可能是最黑或角力的地方。

1paper wrote:
這是本來要作的方法...(恕刪)


因為我沒看到您說的行政命令,所以好奇問一下,

所謂具體要用行政命令修改什麼?

目前只是行政院拋出這個議題,

看起來是跟公益性質有關,以及都市更新,

公益性質本來就有類似的規範,

至於您提到的1.5%限制鬆綁,因為沒看到新聞,或行政命令的規定,所以要商榷一下囉

efent21 wrote:
因為我沒看到您說的行...(恕刪)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這次主要透過行政函令方式放寬,未來除都更及危老都更可排除適用30%規定外,將針對公共性、社會性原則來開放,新增一些排除項目,不用修法,會儘快推動。
連結

1paper wrote:
要用行政命令放寬,...(恕刪)


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在89年11月1日修法時增訂,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商業銀行對建築放款過度擴張並維持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爰參考第84條規定,於第1項對建築放款之總額予以適當之限制。另外104年2月4日只有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的用語。

由上開軌跡可知,這個條文基本上就是已設限但書範圍。

要增訂第6款授權讓主管機關去依照目的需求開放但書適用範圍不是沒有可能,

但此將製造更多的不確定因素,任意由主管機關調整範圍,甚至違反當初制定第1至5款的用意,

屆時可能會被大受抨擊,

所以推測應該是修法增列但書範圍,明確訂定具體情形來排除30%適用,

避免不確定因素夾雜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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