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最近不小心手滑訂了一戶,不曉得這裡有沒有預訂的朋友,雖然要等很久才交屋,但覺得值得期待。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8)日第1354次委員會議決議,富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富堡公司)銷售「富堡晶棧」預售屋建案,於廣告DM宣稱R1及R2設有Lounge bar及KTV等公共設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堡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堡公司銷售新北市林口區「富堡晶棧」建案,於廣告宣稱R1及R2設有Lounge bar及KTV等公共設施,整體效果予人印象為該等公共設施皆可合法使用,並據此認知做成交易決定。案據富堡公司表示,「Lounge bar」及「KTV」分別位於建造執照圖說中屋突一層梯廳及屋突二層水錶室位置,富堡公司將前揭空間位置,規劃作為Lounge bar及KTV等公共設施使用;惟據新北市政府提出意見表示,前揭公共設施於原建造執照圖說中分別位於梯廳與水錶室,目前尚未辦理變更登記,倘日後領取使用執照後擅自違規使用,則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得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裁罰,另富堡公司亦自承案關廣告宣稱設置Lounge bar及KTV等公共設施,未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建造執照,且未來亦不會向建管單位申請變更建造執照與核准圖說內容,實際交付予住戶部分即為原核准之梯廳及水錶室,則該建案於日後交屋時,消費者並未能獲得或合法享有廣告所示之公共設施空間使用,故案關廣告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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