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出售

請教各位,若土地為 3人共有狀況,其中一人想出售自己所持1/3土地,以現行土地法規,是否必須先徵詢其餘 2人同意,才可行之

以上有勞大大解答
2018-05-31 23: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

tonic0730 wrote:
請教各位,若土地為...(恕刪)

如果是各1/3的話只要再1人同意就可以
不過第三人有權利優先買回(同等價格)
看你是 共同共有 還是 共同公有
共同共有 你要所有人同意 才能賣
共同公有 你可以只賣自己的部份
感謝大大回覆,要怎麼確認是共同共有,還是共同公有,目前土地雖是共有,但沒劃分所屬區域


kolcol wrote:
看你是 共同共有 還...(恕刪)
就我知道簡單區分看權狀,權狀有權利區分就是分別共有,如果持分都是註記公同共有1/1,那就是公同共有
tonic0730 wrote:
感謝大大回覆,要怎麼...(恕刪)
土地法第34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上面是指出售全筆土地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若是分別共有可以單獨出售其持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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