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上面是指出售全筆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若是分別共有可以單獨出售其持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