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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約加這幾條條款可以/合理嗎?

我是新手房東,目前手上有兩間房間出租中,運氣很好的有兩位優質房客入住

現在有棟透天要出租,而鑒於現在惡房客幾乎與惡房東比例相符,想到這幾條加入合約

1:基於使用者維護原則,出租交屋後第90天起,排水系統及馬桶均由承租人進行維護維修及維修費用支出。

2:租屋期間,承租人如違反中華民國刑法,出租人得以要求於一星期內搬離,並扣除房租及相關水電及房屋維修費用後返還押金。

3.租屋期間,出租人可於一個月(或兩個月)前預告中止合約,該月房租由出租人吸收;承租人亦可於一個月前預告中止合約,該月房租仍須繳付。合約終止後,押金一律退還。

房子是整棟透天,條款1不會有他人介入的疑慮

若您是房客,您覺這樣合理嗎?
若不幸走法院,具有法律效用嗎?

2018-03-17 12: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屋 條款
在家睡覺最好了~~ wrote:
我是新手房東,目前...(恕刪)


1和2 是妳的設備

承租人和房東 願意怎麼分攤或維修有很大的爭議

除非你租給他的是全新的 他當然願意如此做 自行吸收維修費用

但你還是要知道阿 不然壞了 他自己要出錢 他就不會告知妳了

要退租時爭議就很大

如果妳的設備已經5年以上了 那不用多想 承租人不會負擔這個費用

不太合理

除非是全新管線的

不然物品本來就有使用年限

前人用5年 我用半年壞掉要我修?

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
不合理... 誰知道會不會90天剛好排水系統及馬桶就壞了...

如果你堅持要房客那你還不如完全空屋,通通由房客自行重新拉,
租約到期不住了把這些設備帶走,不然除非那房客是佛心來的?

如走法院? 請問你有跟房客做公證了嗎? 
要有法律效益就是記得繳稅金
規矩一堆,不如慎選房客,設定職業類別,公司知名度佳的人,優先承租,因為這些門檻已經幫你做初步的篩選了。為了避免被正義魔人砲轟,當然不要明講,標準放在心裡面就好了,就像警察執法優先盤查不守規矩的人,因為一些闖紅燈,逆向停車,超速,,,小規矩不遵守的人,通常很高的機率是亡命之徒。
在家睡覺最好了~~ wrote:
我是新手房東,目前手...(恕刪)
在家睡覺最好了~~ wrote:
我是新手房東,目前手...(恕刪)

先說我自己,租屋以來從不要求房東修東西。
反過來問,以上都同意但是要入戶籍跟報稅你同意嗎?
- 可以,是屬有效的合約!
- 合理與否~就看有沒人要來租而已...!!
要租的就接受!不願租的就不用來!

只要不違反良善風俗,這屬於"契約自由" "磋商條款"
只是第二點,違反刑法~這樣寫法有點怪怪的....

但是~如此寫法,可有人要租?能找得到房客?
除非租金低廉...
另外~就算是如此寫,房客依舊違反或不予理會...?
您又如何自保?
還須加違約法則,才有比較有效,
也建議需要辦理公證,且加強致執行條件,才有比較強大的約束力!




在家睡覺最好了~~ wrote:
我是新手房東,目前...(恕刪)
第一條,正常房客應該會以為是維修陷阱,
敢同意簽下去的房客你才要擔心他,到底是有多急著租屋,想幹甚麼。
樓主自己編的吧,建議你找專業的來.
你這幾條碰上奧客一樣沒轍,但此地無銀三百兩,敢租的你才要擔心半夜被搬空.
我也是包租公

但我看到第一條,我就覺得不合理
憑什麼讓我要去碰運氣??

就目前經驗來說,很多人簽約時,看起來非常和善
但久了,你就知道,很可怕的~~~~
何況惡房客根本就不吃你這一套~~~~

這年頭,能用錢處理的事,都不算什麼~~~~
以後你就知道,超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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