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手房東,目前手上有兩間房間出租中,運氣很好的有兩位優質房客入住
現在有棟透天要出租,而鑒於現在惡房客幾乎與惡房東比例相符,想到這幾條加入合約
1:基於使用者維護原則,出租交屋後第90天起,排水系統及馬桶均由承租人進行維護維修及維修費用支出。
2:租屋期間,承租人如違反中華民國刑法,出租人得以要求於一星期內搬離,並扣除房租及相關水電及房屋維修費用後返還押金。
3.租屋期間,出租人可於一個月(或兩個月)前預告中止合約,該月房租由出租人吸收;承租人亦可於一個月前預告中止合約,該月房租仍須繳付。合約終止後,押金一律退還。
房子是整棟透天,條款1不會有他人介入的疑慮
若您是房客,您覺這樣合理嗎?
若不幸走法院,具有法律效用嗎?
如果你堅持要房客那你還不如完全空屋,通通由房客自行重新拉,
租約到期不住了把這些設備帶走,不然除非那房客是佛心來的?
如走法院? 請問你有跟房客做公證了嗎?
要有法律效益就是記得繳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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