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如果今天房東已經跟房客簽約例如6月30日租約到期,
且註明: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為消滅,非經雙方以書面更新租賃期限,視為未續約。
承租人應於租約期滿時返還房屋,逾期未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責任,
並不得為民法第451條之主張或異議。
預防變成不定期租約,且6月30日以後就不再收房租。
若7月1日後,房客仍不願意搬離,這時候房東去斷水斷電,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這是犯了強制罪喔!這是有刑責的喔!
合約要寫好~
逾期未搬離,每天另加以罰金XXX元....等
合約公證,加強致執行的條件更好,屆時他不搬家,可直接強致執行!
有很多方式,您可再自行googl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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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房東斷水斷電、直接換鎖,強迫房客搬離。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際案例:
房東出租地下室給房客,租期103年9月至104年9月,
但後來因為加裝冷氣和付房租的時間發生糾紛,
房東竟於104年1月叫人把房屋出入口都加裝鎖頭,讓房客一家無法進入,
當天房客報警,由警察陪同下由鎖匠將加裝鎖頭拆除,房東更不爽,
竟然將房屋斷電,然後用焊接的方式又把鎖頭裝回去。
房東觸犯強制罪,且因房客一家有小孩,
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判處2年4個月有期徒刑,
後來房東上訴後,以50萬元和房客和解,改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eesv wrote:
想請問一下,如果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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