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都更幾件事...

都更過於簡化做不了事

1.到底如何分回.其實很簡單.就是土地值多少?

建案每坪市價(P) - 建案每坪成本(C) = 地主每坪剩餘價值(V)
每坪分回坪數(R) = 地主每坪剩餘價值(V) / 建案每坪市價(P)
P-C = V
R= V/P
P-C = RP
R=1-C/P

結論..
建案每坪市價(P)愈高分回坪數愈高
建案每坪成本(C)愈低分回坪數愈高


舉個例子..
建案每坪市價(P)60
建案每坪成本(C)15
坪效(都更比較大算6.5)
分回坪數 = 6.5*(1-15/60) = 4.875

結論..1坪土地..建案每坪市價(P)60..建案每坪成本(C)15..坪效(都更比較大算6.5)
可分回4.875坪建案面積

2.政府一般喜歡土地重劃.不傾向規劃舊的市區
所以都更戶不能期待更多的增值
都更價值就是原來當地新大樓市價那麼多

3.目前政府並沒有在建案每坪成本上去控制
而是把這部分交給建設公司去搞.
成效如何?自己判斷..都更不是還流過血?刀光劍影?

我是認為政府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的都更建設公司
這種都更建設公司以損益兩平為原則
這樣成本可以壓下來可以解決不少糾紛
原地主也可以分回更多

4.這些事政府不知道?
政府真的想搞都市更新?

5.都更政策應該提高到什麼高度?
BOT?捷運?政府?人命?
政府真的想做?

6.假設一個有規劃能力的政府
都更戶還可以有更多的期待
就是舊市區得到新生命
那都更價值就更高了
可是??自己判斷




2018-02-10 9:38 發佈
如果都更都能像數學這樣算,就容易多了。
問題就是在人心阿,你算給他 他房子值多少錢,你就算提出多少數據,他壓根就不聽。

如: 我車可以停門口所以要多給我車位、我頂樓加蓋政府不會拆,所以坪數要加、我房子五年前才裝潢,錢要補給我、我五樓A比旁邊五樓B視野更好,要優先分配、我住一樓但店面價值高,搬遷補貼要多10倍,還有就是擺明要當最後一個簽,想當釘子戶的。

這些政府來做? 難喔
提出個人愚見:
1.----------------------------------
都更整合部分:

前期開發沒這麼簡單

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回收期間又長

交際應酬打理搏感情等等事務又多

開發商宴請地主餐敘討論事項聽起來很正常

公營事業宴請地主馬上被打滿頭包了

還沒包含檯面下支付的

不送一點好處根本沒人要理

假設都更案協商後未開發完成

花下去的開發費用也是收不回來的

其中資金哪裡來?損失全民買單供特定對象都更使用?

2.-----------------------------
都更計畫方面:

都更明白點就是算出地主應分擔款(協議合建)

或者鑑價公司專業評定之權值(權利變換)

製作成公開的計畫書招開公聽會整合意見

跑完法定程序與條件後

經由政府審核是否合理

核定後私法約定事項而有公法性質

而工程成本造價或是協議合建約定條件等

原本就是屬於私法在處理的

公法原就不應該介入私法才對

私法之間有糾紛也是交由法院審理

政府去沾到一點就扯不完了

僅在後期經各方同意事項上把關

保持公私分明的腳色為佳
3.--------------------------------
以公權力壟斷或是內線消息疑慮:

光是想政府成立專門的都更公司

利益高的地段強制由政府都更公司插旗

內部人頭早就買好土地了

用個自己人協議合建條件超好

而外部地主以權利變換送審

然後再自己左手送案給自己右手審核

光想想就覺得可怕




kikicococaca wrote:
如果都更都能像數學...(恕刪)


一樓有店面價值高可以認同
頂樓現在應該不會爭了
我估計

另外
其實政府的行為模式
是有跡可循的
大家都是人
每個人都喜歡開心啊
去搞土地重劃多爽啊

何苦呢?在舊市區裡打混戰?




timrestart wrote:
一樓有店面價值高可以...(恕刪)


頂樓不爭了????
何來之由???

negroyeart wrote:
提出個人愚見:1....(恕刪)


這個就是都更政策高度的問題了..

高到甚麼層次?低於金控公司的合併?
低於前瞻計畫?是屬於地方法院還是最高法院的案子?

有沒有可能是院內部級的層次
甚至是院級的層級?

下次地震來準備好了??
理論終究只是理論,
現實就是TMD,一樓的管你價值多少,他就是只想要一樓。

清楚了嗎?

negroyeart wrote:
提出個人愚見:1....(恕刪)


而且
在我的想法裡

專門的都更建設公司
並不是有強制力的
反而是補充性質的
主動去做沒有商業性質公司做的案子
即使都更政策高度再高

目前也找不到一條法律可以憑政府覺得想做或應該做

就強制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進行都更

即使想要立法

評定是否應都市更新的方式:如何評定?

誰有這權力.獨立性及專業來評定是個問題

市容老舊未來是勢必要進行更新

但是如經專業人員評定無危險之疑慮

連理由都沒有如何強制更新?

即使公法強制立法

如何對抗物權?

互相牽扯的法律太複雜了

侵犯物權和金控合併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東西

在合法合理的情形下很難達成





先修法吧 只要有8成住戶通過就強制執行 EZ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