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親於今年(106)6月往生。名下不動產卻已於去(105)年10月過戶予本人大哥名下。大哥稱事奉先母多年,故先母於去年10月在土地代書等人見證下將該不動產贈予大哥。先母尚有百餘萬元存款,亦為大哥獨吞。該房地產係本人大哥以外兄姊交給先母存下資金購買。先母遺留現金亦多是大哥以外其餘兄姊及本人給先母所存下。如今不動產及現金為大哥一人獨佔……我們如果去法院告他?
有可能爭取到什麼嗎?
各位懂法律的先進,在此向各位請教,謝謝。
問題己解決。己委託律師,走法律途逕(吉到他生跳蚤)。本人權益交由姊姊處理(充當律師費)
很多道德正義魔人,真是讓人覺得好笑……
感謝提出法律見解的先進。
贈與是要不回來了。民法1148-1是針對債權人的保障~無誤。
但可確定銀行遺留存款是先母往生後,才提出的。
就告他偽造文書和侵佔吧~民刑事一起進行!就算是要回的利益只夠給律師也在所不惜。
aaroncheng777 wrote:
本人母親於今年(106...(恕刪)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財產,仍然是遺產,不得侵害其他人的特留分。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48-1條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以上為相關法條 有疑問請找律師 諮詢!!
如我的話難聽, 先抱歉
奉獻給父母親的錢, 就已屬於父母親的
您母親要如何使用這些錢,她有100%的權利
(別只想著錢只寄放在母親那,都不能花,等母親過往後,又把寄放的錢要回來,這樣想法算孝順嗎?)
如果真是您母親感念您大哥的奉養照顧晚年而贈予
這並沒有錯,也不問過你們其他兄弟姊妹
(如是盜領盜用,另當別論)
想必您年紀也不小了,自己的大哥有沒有盡心盡力照顧母親
您應該很清楚
照顧老人遠比一般上班還累,耗費的精神體力
沒照顧過的人是無法體會的
要用法律爭取權益不是不可以
請你及其他兄弟姐妹換角度想一想
其中一人照顧晚年的母親,她會不會一樣的把房跟錢給照顧的子女
aaroncheng777 wrote:
本人母親於今年(106...(恕刪)
aaroncheng777 wrote:
本人母親於今年(106)6月往生。名下不動產卻已於去(105)年10月過戶予本人大哥名下。大哥稱事奉先母多年,故先母於去年10月在土地代書等人見證下將該不動產贈予大哥。先母尚有百餘萬元存款,亦為大哥獨吞。該房地產係本人大哥以外兄姊交給先母存下資金購買。先母遺留現金亦多是大哥以外其餘兄姊及本人給先母所存下。如今不動產及現金為大哥一人獨佔……我們如果去法院告他?
有可能爭取到什麼嗎?...(恕刪)
告民事, 有用...
但是..就親情沒了....
有書真富貴, 無事小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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