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被告(承租方)應自民國xxx年x月x日起至前項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給付原告xxxxx元,及每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省略部份判決內容)。
請教一下有處理過經法院核定土地租金的案子的網友們
1.如何請被告(承租方)支付租金作法? (例如提供銀行帳號給被告(承租方)作法)
2.經法院判決兩造間已成立法定租賃關係,已到期的部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未到期的部份,如被告有拖欠或沒繳是否就可以拿判決確定書去申請強制執行?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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