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9/22日的時候請朋友幫忙簽定,
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跟委託事項變更書
委託人跟買方都是我朋友
由於本人工作走不開而且仲介也說明買方跟之後的房屋登記人沒有一定要相同,所以可以委由別人(我朋友)幫忙代簽
然後我於當天就匯了三萬元到仲介公司的戶頭裡了
在意願書裡的日期是9/26日若是沒有談好成功那麼可以退回斡旋金
問題來了
房仲跟我說,屋主因出國導致無法於時間
斡旋, 於是他用line說要把時間延長到9/28
那時我沒有說要撤回斡旋金 ,在9/28日晚上九點多時說屋主願意出售了,確定以173萬成交(當初我給的範圍是170~190)
然後在10/1號時我跟仲介說我不想要談了想拿回斡旋金卻被告知這樣子違約
我回應說 不是已經超過9/26日了嗎?而且173這個價格我也不是很滿意
加上房仲因為我工作要配合我的關係要將簽約日期 約在10/6
然而意願書上有提到要於斡旋金轉定的「五」日內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這樣一來不就跟合約寫的不一樣了嗎?
1.小弟現在不想繼續談那間物件 想要拿回斡旋金的機會多大?
2.意願書上9/26已超過期限,但房仲自動延伸到28日(不用另外簽訂?)然後再28晚上跟我說成交價173 但173我並不滿意, 卻說我違約?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3.三萬是我的錢 但簽訂的是我朋友,這樣子算是誰違約了?
4.房仲說明屋主已經同意以173出售,那我怎麼證明屋主真的有白紙黑字跟房仲簽約呢?我怎麼知道房仲是不是在騙我?
小弟非常困擾 需要各位專業的建議
麻煩大大們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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