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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就教各位

父親過世前半年將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與其無婚姻關係之同居人。

父亡故後,其子女可否提出告訴,主張房地產應為遺產?以上請教
2017-08-28 22: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遺產分配
很難++++++++++++++++++++++++++++++++++++++++++++++++++++++++++++
跟本不可能...除非你有證據去法院告對方...不然就是不可能

願無違 wrote:
父親過世前半年將房...(恕刪)


首先你所謂的"買賣" 是需要有對價關係
(一)有支付價金
1.等同市價或公告現值,那價金就是遺產
2.有價差尚未支付,那就能向買方(該案同居人)請求支付價金(顯不相當的部分)
(二)無支付價金
同上述第2點

若本案確屬買賣也依照正常市價給付,繼承人沒理由剝人家兩次皮!
因為不動產出售後已轉為現金(遺產),又跟對方主張房產應為遺產..

除非按照民法1148-1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
以"贈與"方式受有財產 且受贈人為繼承人
但同居人並非繼承人

酌參 有誤請指教謝謝
感謝諸君指教。
SDWs wrote:
首先你所謂的'買賣...(恕刪)
過世前半年將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與其無婚姻關係之同居人
我家長輩過世十國稅局把兩年內的房地產都列為遺產.用買賣交易的方式就要去交代那些交易時的現金流向.不然會以贈與記入遺產課稅
去找一下那時交易的契約書吧..看看那時寫的價格..找出那時的現金流向.不然就是列為假交易真贈噢..要課稅的..
感謝先輩指教。
其實我覺得奇怪的是,5月以600萬賣出至8月亡故,無不良嗜好,未出遠門旅遊,為何名下無現金或存款留下。想釐清這一點。


choutoung wrote:
過世前半年將房地產以...(恕刪)


3413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上文供參

文出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98/8839399379080299119
我是覺得有機會,但是還是要找律師研究
究竟要用甚麼名目告他?
如果告侵占(賣屋價款),或是偽造文書??是不是贏的機會大一點
畢竟600萬不是小數目,金錢流向一定有跡可循
我覺得是可以去找位律師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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