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前半年將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與其無婚姻關係之同居人。
父亡故後,其子女可否提出告訴,主張房地產應為遺產?以上請教
願無違 wrote:
父親過世前半年將房...(恕刪)
首先你所謂的"買賣" 是需要有對價關係
(一)有支付價金
1.等同市價或公告現值,那價金就是遺產
2.有價差尚未支付,那就能向買方(該案同居人)請求支付價金(顯不相當的部分)
(二)無支付價金
同上述第2點
若本案確屬買賣也依照正常市價給付,繼承人沒理由剝人家兩次皮!
因為不動產出售後已轉為現金(遺產),又跟對方主張房產應為遺產..

除非按照民法1148-1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
以"贈與"方式受有財產 且受贈人為繼承人
但同居人並非繼承人
酌參 有誤請指教謝謝
choutoung wrote:
過世前半年將房地產以...(恕刪)
3413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上文供參
文出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98/8839399379080299119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