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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屋合約載明:「...以現況點交...,賣方不負責標的瑕疵責任。」,以後房子有瑕疵問題,就不能找賣方負責了?

朋友最近買了一間二手新成屋,沒有找仲介,兩方自己找代書簽約,我看他的合約有這一條文
「本件買賣標的物以現況點交給買方使用,賣方不負責標的瑕疵責任。」
那以後房子如有瑕疵問題,就不能找賣方負責了嗎?只能他自己認了.....?

代書回他說「實務上合約都是這麼訂的,假如換你賣房子,兩年後買家跟你反應房子有漏水了,要找你負責,你肯嗎?」
2017-07-21 12:43 發佈

barchang wrote:
朋友最近買了一間二...(恕刪)


合約寫得很清楚

日後 就是最關鍵

難道20年後 有漏水 原屋主也要負責??

當然是以現況 說明

除非他有隱滿 你能日後證明有瑕疵

房子 不可能 永遠不會有問題

水泥結構 天氣 地震 都是影響的因素!!

對啊~你肯嗎?這不就得了。
barchang wrote:
朋友最近買了一間二...(恕刪)


你找賣家幹嘛,保固期沒過就找建商阿。

只想點交房屋不想點交風險,就你最會算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40104/35554458/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tsai5059999 wrote:
合約寫得很清楚
日後...(恕刪)


感謝大大回覆

「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因為查民法有這一條文,想說至少有五年的瑕疵擔保責任,現在他們合約有這一條文
「本件買賣標的物以現況點交給買方使用,賣方不負責標的瑕疵責任。」
所以連五年都沒了,是嗎?
barchang wrote:
因為查民法有這一條文,想說至少有五年的瑕疵擔保責任,現在他們合約有這一條文
「本件買賣標的物以現況點交給買方使用,賣方不負責標的瑕疵責任。」
所以連五年都沒了,是嗎?


基本是靠民法..... 也很難說 最終還是看律師及法官吧

現狀交屋抵不過民法.... 偶的經驗是,不過通常就是喬的過程結案

有問題先發存證信函,可以不管它合約怎麼訂,先告再說
後面再來讓律師去喬

很多投資客都是這樣

任何私契約 皆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你雖然同意私契內的 "依現況交屋" 應該只是要負部分責任(我不確定) 但是 應該不會成為賣方不用負責的依據! 只不過 要依法律條文處理 不免要走上訴訟一途!
再感謝樓上幾位大大的回覆


他們預定的交屋日離建商的保固到期只剩2個月,
中間還有農曆7月,我看住進去不到一、二個禮拜保固就到期了....
怕日後房子有問題,建商不理,賣方會說合約有簽「...以現況點交...,賣方不負責標的瑕疵責任。」
那只能自求多福了
以現況點交
以現況點交
以現況點交







;;; 你可以不要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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