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規"鄰房必須在頂樓樓板結構完成一個月內向建商反應鄰損"的部分有疑惑
為什麼要設立這一條法規?是為了要保護建商嗎?
拖延至屋頂版驗勘過後還是遲遲不願修復損鄰的部分
怎麼辦?
像建商的行為是否有觸法?
這樣的法規是不是對民眾沒有保障?
他的作業流程,昨天順手爬了一下

覺得很奇怪,所以提出幾個疑問~
覺得奇怪的地方1:
如果屋頂版蓋好之後一個月以上才提出,工務局就不管,民眾只能走司法程序。(白話說法,請不要介意)
司法程序往往一走就是好幾年~成敗暫且不說
也就變成說需要住在一個像危樓的房子裡面好幾年後等法官判決
才能進行修復,感覺就很可怕
覺得奇怪的地方2:
當民眾陳情後,為什麼是由"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勘查並出具安全鑑定書"
簡單的說就是為什麼是由"建商的人"去判斷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類的
工務局的專業人員並不需要至現場勘查?
工務局的腳色好像變成只是在中間做媒介的證人的感覺(↓如下)
民眾A→向工務局(政府)陳情,然後政府只要發文給→建商
然後建商回函→政府→政府回函給民眾A
心裡有點好奇,既然都是要證人的腳色為什麼不直接找律師或是發文給法院公證就好
為什麼還要有這一個部門的機關單位?
PS
不好意思~我只是不是很明白為什麼要用一個這樣的法規去限制人民陳情,所以提問,沒有任何爭吵的意思,誠心虛心求教!感謝

回答二、建築主管機關只是行政單位,簽證的部分當然是由經過國家證照考試的專業技術士簽證負責。建商的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出具安全鑑定書只是確認結構安全無虞無危及公共危險,後續的鑑定賠償會由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執行。
另外就是工務局不是法院喔,損鄰發生是屬於民事私權糾紛,透過工務局公權力介入才能確保損鄰事件建商會乖乖依處理程序進行,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疑慮。
根據回答一的情況,還是有些疑惑
我想請問如果在挖地基時發生損鄰情況
但是受災戶不知法條的情況下
加上建商態度良好,一再表明會幫忙修復
到最後變成屋頂版蓋好後依然尚未修復
對於這樣的情況,是否等於這個法條給了建商一個惡意拖延鑽法律漏洞的地區嗎
我的想法是
為什麼不能是
雖然逾1個月後提出損鄰陳情,但當提出陳情時可由鑑定師來鑑定房屋受損原因並提出報告
而非由建商的人員自己來判斷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這樣是否更具有公正性?
還是因為說要鑑定,需要鑑定費,所以才會跑出這樣的法條?
雖然你說"簽證的部分當然是由經過國家證照考試的專業技術士簽證負責。"
但我依然懷疑可能有失公正性
因為我有詢問過一些受災戶及致電到相關機關單位
他們表示關於您說的"鑑定賠償會由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執行"
這個部分是如果你所說的"國家證照考試的專業技術士"表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並且受災戶沒有提出,這個案子就了結了耶!((有點傻眼))
然後建商就能順利拿取使用執照了!
只能怪自己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一棟房子要蓋好動輒一、兩年
期間建商都沒來處理....為維護自身權益,建議發生時就先向工務局錄案。
這邊再說明一下
逾屋頂版後一個月提出損鄰,工務局還是會受理(公部門不可能不受理民眾陳情),但是不會列管。
只因已不適用損鄰程序,只會請起、承、監造人確認你家會不會倒而已,
後續賠償問題只能雙方協調或由受損戶提告。
屋頂版一個月內提出損鄰,工務局會啟動損鄰程序並列管,這會影響建商拿使用執照(解除列管才能拿使用執照)。
解除列管的唯二方法,雙方同意和解或是建商辦提存。
另外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出具安全鑑定書只是確認受損戶結構安全無虞無危及公共危險,
這個是必要程序,一般來說都會說無危及公共安全啦,不然就停工GG了.....
向工務局錄案後一個月左右雙方沒和解。
可以向工務局提出要擇定鑑定公會(建築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會之類的....),費用建商會出。
安全無虞證明書跟鑑定報告是兩回事,不管建商出具啥東西,
都一定會走到鑑定這一步(建築物傷害已經造成)。
再依鑑定報告協調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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