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老家是連棟的住宅形成的巷弄,跟隔壁巷弄的連棟住宅背靠背。
前一陣子,台中市政府不知道那根筋不對,地政舉辦地藉重測,量測結果我們這排連棟的每一戶的背都佔到隔壁連棟的背約1~2公尺寬的面積……
這樣的重測結果引起很大糾紛,尤其跟我家背靠背那一戶,甚至明講不接受賣地,直接要我家拆屋還地(1~2公尺寬,需拆一半的廚房還地)
好端端住了30幾年的房子,政府搞了一個地藉重測,突然被告知我家廚房有一半佔到隔壁巷的地,真的好無奈……
請問……有人相類似的地藉重測糾紛嗎?
重測結果一定得乖乖服從?有無翻盤機會?
隔壁巷跟我家背靠背那戶要我家拆屋還地,合理嗎?
首先,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
(第一項)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
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
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第二項)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處理之
因為地籍圖重測會通知相關鄰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來指界,
並以土地所有權人指界結果去測量,
測量結果視為原來應有狀態,效力強大,
大法官亦曾做過解釋。
就地政機關而言,他們只是就土地所有權人間的指界去測量,
所以問題會被歸責在"指界"的那個階段。
所以,先確認一下當初通知單是誰收的?
指界時是誰去指的?
先把這些相關資訊準備好。
再來,依照土地法59條 第二項
發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據悉,通常地政機關調處是不會成功的,
所以請準備好所有跟當初指界有關的資訊到法院打"經界之訴"。
如果,現在只是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的期間,
還有機會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
(第一項)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第二項)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第三項)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但前提是,你們有依規定設立界標以及到場指界的才能申請複丈。
不然還是只能走法院打"經界之訴"。
至於對方堅不賣地,要你們拆屋還地的部份,
請參民法796條,796條之1,
基本上要你們拆屋還地,是不合法理的,
對方只能要求你們對占用土地做補償,但金額要經過你們雙方協調。
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只有訴請法官才有權做金額酌減的判決。
以上,還請各方高手更正與補充。
jim51685168 wrote:
隔壁連棟的背約1~2公尺寬的面積
隔壁連棟沒佔到別人家或公家的地嗎?
我們這邊也重測過 都與新測的有一些些差距。變成別人佔到我方的一點點
我方佔到其它人的一點點。 其它人又佔到其它人的一點點。 (但沒有你文中一公尺那麼多。)
可能要等整片重拆後(五六十年後) 才能依新測的範圍來蓋了吧?
jim51685168 wrote:
我家廚房消失的部分...(恕刪)
我家廚房消失的部分,出現在騎樓前面的路地……
路地不是巷子內的公用地嗎?
哇,看來跟我社區一模一樣,都是跑到道路用地,
將來可以向稅捐處,要回這幾十年所多繳的土地稅.(道路用地免稅)
或告地方政府侵占私人土地!
(也有可能,雖是道路使用,但是私人土地. 如果已經讓人通行幾十年了,也很難變更地役關係.)
你後面要你拆屋的人,他家沒有侵佔到他後面的土地嗎? 應該是骨牌效應才對!
(電視有報過類似案件.)
我社區發現土地被"地藉重測"而轉移時,
已經超過法定[異議]期,就是土地被轉移後,才發現這些事!
我社區是半座小山,約4公頃,當初買時是一個地號,當中有分割道路用地(建商的私人名下持有,沒有道路用地,就無法通行).
也住了快 30年,怎麼樣"地藉重測",都不該會有此事發生!
可是就真的發生了,理由是,過去測量技術不精準!
可是不管準不準,整塊地是社區共有的,怎會從整塊地的中間,跑出一個新地號!
然後不是我社區的,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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